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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15 04:27:46 作者: 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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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制有,不即奏,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不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不奏而行者,亦如之。文者,各加二等。

  【疏】曰:「制有」,旨意差,或剩文字,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常行文,有於事,改者,皆司官,然後改正。若有不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不奏,知官文不,依施行,「亦如之」:制,得杖八十;官文,得笞四十。依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於事理改者,勘本案,分明可知,即改正,不覆奏。其官文者,官改正。」文字者,「各加二等」,非事,修其文,制合杖一百,官文合杖六十。若事,自「增」法。

  115 上若奏事,犯宗者,杖八十;口及文犯者,笞五十。

  【疏】曰:上若奏事,皆避宗。有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及文犯者,各笞五十。

  即名字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若禹雨、丘。二名,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

  【疏】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犯宗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云「禹雨」,嫌而字殊;〔一〕「丘」,意嫌而理。〔二〕「及二名偏犯者」,名而犯不坐,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之,不在臾」,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三〕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

  116 上若奏事而,杖六十;口,二等。口不失事者,勿。

  【疏】曰:「上」,奏特。「奏事」,面。有者,杖六十。若口,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事意失者,不坐。

  上尚省而,笞四十。文,笞三十。,剩文字及失者。

  【疏】曰:上尚省而者,外百司申尚省,而有文字剩及失者,合笞四十。文者,非上尚省,凡是官文者,合笞三十。

  即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言勿原而言原之,言千?而言十?之。

  【疏】曰:上、奏事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省有害者,合杖七十。文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言勿原而言原之,言千?而言十疋之」,「之」者,自以求之,例既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言原之而言勿原,言勿原而言原之,承已行及原放者,此即「有罪名所重者」,自「失出入」,不可直「有害」加三等。

  若可行,非上、奏事者,勿。可行,案省可知,不容有,言甲申而言甲由之。

  【疏】曰:「上尚省」以下,,案可行者,皆不坐。可行者,案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由之日,如此之,是案省可知,,皆不合罪。

  117 事奏而不奏,不奏而奏者,杖八十。言上而不言上,奏上,不待而行,亦同。不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行下而不行下及不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疏】曰:奏而不奏者,依律、令及式,事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合奏之文及事理不奏者,是「不奏而奏」:合杖八十。言上者,合申上而不言上。注云「奏上,不待而行,亦同」,事合奏及已申上、合待者,皆待而行,若不待而行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不待者,不此坐。不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不遣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州管,都督管州,州、事上省,皆先申所管州、府,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行下而不行下,不行下而行下者」,出符、移、、牒、刺而不出行下,不出符、移、、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118 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疏】曰:「公文」,在官文。有本案,事直,唯依行。或奏及符、移、、解、刺、牒等,其有非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行文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此皆事直而代者。若有增、出入罪重者,即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

  可』,六品以下『』。」代者,即同增制。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代判之罪。

  119 受制出使,不返制命,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者,徒三年。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者,徒一年。越司侵者,杖七十。

  【疏】曰:受制、敕出使,事皆返命奏。若不返命,更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者,徒三年。「使」,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者,徒一年。「越司侵者」,官分,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命,得罪依制、敕一等。

  120 父母若夫之,匿不哀者,流二千里;制未,服吉,若忘哀作,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徒一年;即遇而及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曰:父母之恩,昊天莫,荼毒之,若。人以夫天,哀父母。即哭泣,得日待。若匿而不即哀者,流二千里。其嫡承祖者,父母同。「制未」,父母及夫二十七月,服吉,若忘哀作,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祖後者祖在祖母,若出妻之子,居心之,未合吉,若忘哀作,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徒一年。,金石、竹、笙歌、鼓舞之。,樗蒲、、、象博之。「即遇而」,因逢奏而遂者;「吉席」,遇逢宴之席其中者:各杖一百。

  期尊,匿不哀者,徒一年;制未,服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各二等。卑幼,各一等。

  【疏】曰:「期尊」,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女君。此等,即,若匿不哀者,徒一年。「制未」,未期月,服吉者,杖一百。大功尊:匿不哀,杖九十;未九月,服吉,杖八十。小功尊:匿不哀,杖七十;未五月,服吉,杖六十。麻尊:匿不哀,笞五十;未三月,服吉,笞四十。其於卑幼,匿不哀及服吉,各色尊一等。「出降」者,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於九月服吉者,罪同期尊科之,其服止大功之月。出降,此。若有降七月之,亦所降之月服之限,罪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又殊卑幼,在及,比兄弟,即是妻同於幼。

  曰:不即哀,於後日,事合得何罪?

  答曰:依:「衰之哭,往而不返。衰之哭,若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小功、麻,哀容可也。」斯制,重有殊,同,情有降。期以上,不即哀,後,不可罪,期以上「不得重」;〔四〕大功,「不得」;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事者,各「不」之坐。

  又:居期作及遣人作,律文,合得何罪?

  答曰:云:「大功至,辟琴瑟。」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至,不。」〔五〕服云:「古者有死於中者〔六〕,即三月之不。」乎身服期功,心忘戚,或遣人作,或自奏管,既玷大猷,加,律文,不合罪,「不」之坐:期重,杖八十;大功以下,笞四十。麻、卑幼,不可重於「服」之罪。

  121 府、官犯父祖名,〔七〕而冒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侍,委之官;即妄增年,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父母,制未除及在心者。

  【疏】曰:府有正,官有名。府者,假若父名,不得於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安之。官者,或父名,不得作;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皆自言,不得受。其有昧,冒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疾,委之官,年八十以上或疾,依法合侍,人侍,乃委置其,而之任所;妄增年,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疾之;「及冒哀求仕者」,父母之,二十五月大祥後,未二十七月,而求仕:「府、官」以下,各合徒一年。注云「父母,制未除」,但父母之,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是正,若服求仕,即「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是「制未除」,此中求仕,名「冒哀」,合徒一年;若去服而求仕,自「服吉」之法。「及在心者」,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心。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者,徒一年半。

  【疏】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及妻妾作者,以其不孝不,特深,故各徒一年半。

  122 指斥乘,情理切害者,;言政事乖失而涉乘者,〔八〕上。非切害者,徒二年。

  【疏】曰:指斥,言乘,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注云「言政事乖失而涉乘者,〔九〕上」,家法式,言是非,而因涉乘者,「指斥乘」情理稍,故律不定刑名,上。「非切害者,徒二年」,指斥乘,而情理非切害者,徒二年。

  捍制使,而人臣之者,。因私事者,非。

  【疏】曰: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使拒捍,不依人臣之,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注云「因私事者,非」,不涉制敕,因他事,私自;或因公事,不干制敕者:「詈」本法。

  123 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曰:依令:「者,符;符,券。」量事急,注於符契上,此以行程,〔一0〕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要速,加三等;有所者,一日,加役流;以故陷口、人、城戍者,。

  【疏】曰:「要速」,是征、掩、告外境消息及告之,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加三等」。「有所者」,稽略、掩、告之。「一日加役流」,日者,百刻。由使稽,遂陷口、人、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城戍者,。若寇,告稽期者,自「乏」之法。

  124 使故,以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首,使;即事警急而稽留者,以使首,行者。有所者,前。其非使之,而便寄者,勿。

  【疏】曰:有要速,或追徵告,如此之,遣使乘,送文。「故」,非身患及父母者,以所文,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行不充,程重於徒一年者,即以受行者首,使。此常行使而立罪名。即事警急,告征、掩、救援及境外消息之而稽留,罪在使,故以使首,行者。注云「有所者,前」,一日,加役流;以故陷口、人、城戍者,。「其非使之」,非故遣使所之,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勿。

  125 文遣而不遣,及不遣而遣者,杖一百。若依式遣使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曰:依公式令:「在京司有事乘,及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而所司乃不遣非遣,而所司乃遣,若者:各杖一百。又,依制令:「皇帝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奉表疏,州遣使,附表。」此即遣使,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

  126 使受,不依署,他所者,所稽留以行稽程二等。若由署者,坐其署者。

  【疏】曰:文行下,各有所,封署者,具注所州府。使人乃不依署,他所,因此稽程者,所稽留,上行稽留之程二等,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要速者,加三等。有所者,加役流上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陷,亦上二等,徒三年。「若由署者」,元署者,即罪其署之人,使不坐。

  127 增乘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乘而乘者一等。主司知情同罪,不知情者勿。司此。

  【疏】曰:依公式令:「:〔一一〕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品及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事官一疋;官爵及品人,各一疋。皆外子。此外典吏者,量。」此是令文本。外剩取,是曰「增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乘而乘者」,又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官,省司差使急速者,。使及使,。」即是乘之人,而乘,各增乘罪一等。主司知情同罪者,主司知增乘,及知乘而乘等情者,皆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司此者,「枉道」及「越私物」之。

  128 乘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越所之。不者,杖八十。者,不坐。

  【疏】曰:乘者,皆依路而向前。若不依路行,是「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越所之」,假如京使向洛州,故洛州以,即里加「枉道」一等。「不」,至所之,若不者,杖八十。因而致死,依牧令:「乘官畜,非理致死者,。」「者不坐」,在,越者罪,因而致死者不。

  曰:假有使人乘枉道五里,反覆,往便十里,如此犯者,何科?

  答曰:律云「枉道」,〔一二〕本,又恐行,於事稽。既有往之理,亦十里科。

  129 乘私物,非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二等。此。

  【疏】曰:乘者,〔一三〕唯得身所衣、仗。衣衣被之,仗弓刀之。除此之外,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二等」,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此者,「稽程」、「枉道」之,得罪,皆二等。

  130 在外官及使人於使有犯者,所部官等不得即推,皆申上裁。〔一四〕若犯死罪,留身待。者,各所犯罪四等。

  【疏】曰:「在外官」,都督、刺史、折、果毅、、令、等。官及使人於使有犯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之司官,不得即推鞫。若官,次官印者,亦同官。皆先申上司裁。「若犯死罪」,告之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下。者,各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付知事次官,其仍留勘。敕符留身,未合追。

  131 用符,事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曰:依令:「用符,由下省。其符,以之,左符,右符在外。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使人左符。其使若向他,五日使次者,所在差使送下省。其,大使出即之,使,亦即送。」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一五〕更日,罪亦不加。其符,通用作,乘使人所至之,事未,且所司,事了欲,然後更,至下送。既限日,行至即。日者,既非之符,不可依此科,自依券,加官文稽罪一等。其禁苑符及交巡符,若木契等,於得罪二等,稽者,例亦二等。若木契兵者,同上符之罪。

  132 公事行而稽留,及事有期而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曰:凡公事行者,有所部送,不限有品、品,而稽留;「及事有期」,若朝集使及使之,依令各有期,而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限日坐;限者,以付文及部物後,行程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不依署及署,以致稽程者,各二等。

  【疏】曰:「公事有限」,上文「事有期」同。上文在下有,此文「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一六〕同期之罪。若使人不依署,他所及由曹司署有,而致稽程者,「各二等」,〔一七〕一日笞三十,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二等,各合杖一百。

  校勘

  〔一〕 嫌而字殊 「字」下原衍「理」字,宋刑。按:唐要二三、府元三引本疏文作「嫌而字」,亦「理」字。

  〔二〕 意嫌而理 「理」下原有「不」字,文不可解,且上句式不,今宋刑。按:「意嫌」恐。文,土之高曰丘,藏曰。是丘理既有,意亦不嫌。曲注云:「音相近,若禹雨、丘也。」又,古曰:「古丘、二字音不,今。」然「意」邸敢簟棺中谓致耶?

  〔三〕 又云杞不足徵 「杞」原「祀」,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八佾合。

  〔四〕 期以上不得重 「重」下原衍「法」字,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五〕 小功至不 「小功」下原衍「」字,岱本。按:即作「小功至不」。

  〔六〕 古者有死於中者 「」原「室」,服改。

  〔七〕 府官犯父祖名 「父祖」原倒,敦煌本伯三六0八乙正。按:本卷三名例律「免所居官」律文亦作「府官犯父祖名」。

  〔八〕 言政事乖失而涉乘者 「而」原「干」,敦煌本伯三六0八、律附音、宋刑改。

  〔九〕 注云言政事乖失而涉乘者 「而」下原衍「因」字,宋刑,本律注合。

  〔一0〕此以行程 「」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一一〕依公式令 唐要六一引公式令作「」。

  〔一二〕律云枉道 「云」原「注」,文化本改。按:「枉道」乃本律文非律注也。

  〔一三〕乘者 「」原「」,文化本、宋刑改。按:本律云「二等」,不可并提,此直解乘有犯者。

  〔一四〕皆申上裁 「皆」原「者」,敦煌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改。

  〔一五〕其大使出即之使亦即送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原自「其」至「十日徒」作行小字注,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正。

  〔一六〕此文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 「符下」原倒。按:本律文云:「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此既述律文,因乙。

  〔一七〕各二等 「各」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按:本律文即作「各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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