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入太及山陵兆域者,徒二年;,不入而入者。
【疏】曰:太者,大也。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山陵者,三秦云:「秦天子云山,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者,孝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域。皆置宿防守,入出者悉有名籍。不入而入,「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室,即罪名,依下文「一等」之例,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故登山陵,亦同太室之坐。〔二〕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一等。守不,二等;守,持者。
【疏】曰:不「越」。垣者,也。越太、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入,皆太一等。「守」,人於太、山陵、太社防守宿者,若不越垣及入,各罪人罪二等。守,防守士夜分者,非持者不坐。
主又一等。主,者。
【疏】曰:「主」,兵宿太、山陵、太社三所者。但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守人罪一等,唯坐者。
故者,各同罪。守及各此。
【疏】曰:「故者」,知其不合入而入,或知越垣而不禁,犯法者同罪。守殿及防禁之,皆有及守,故不,得罪各此。
59 入,徒二年。入城,亦同。坐者,亦此。
【疏】曰:皆有籍禁,不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天等城,入得罪同。坐者,亦此得罪,「越垣」及「防禁式」、「冒代」之。
殿,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兵器杵棒之。仗此。
【疏】曰:太等殿,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兵器、杵棒等入,得徒三年;入殿,得流二千里。兵器,弓箭、刀N之。杵棒,或或木之皆是,故云「之」。,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者」,此。
入上者,;若有仗,同入殿法。其,不立籍禁而得通者,亦此。
【疏】曰:上之,太殿左上,殿西右上,其籍,入者敕引入,入者。若有仗者,上之中,不立仗,坐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入而入者,同入殿,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不立籍禁」,章、虔化等,而得通,而入者,得罪。若有仗,亦同殿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迷者,上。
【疏】曰:持仗入上及通,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迷,非故入者,上敕。
即入上,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入;
【疏】曰:入上者,奉敕仗,仗引入者,得刀子之。若仗不在而持寸刃入者,即以入。若非兵器、杵棒之,止得刑;持仗者,。
仗入,不刀而入者,二等。
【疏】曰:仗入上,不刀而入者,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曰:御膳所,供御造食之,其亦禁。不入而入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御苑,其有籍禁。御膳以下入,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 入者,以限。至未者,杖八十,殿以加一等。
【疏】曰:者,限。入之人,行至限未,若至,得杖八十。人不入殿,至殿未者,杖九十。殿宿人至上未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垣,流三千里;皇城,垣一等;京城,又一等。
【疏】曰:越殿垣者,出入,俱至刑。垣,流三千里。皇城,朱雀等之垣,合徒三年。京城,明德等之垣,又一等,合徒二年半。
61 於殿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入。
【疏】曰:入殿,在京司皆有籍。其籍入者,皆引入。其籍,不得人引,而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徒二年;殿,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不知冒名情,杖八十,殿以加一等。
【疏】曰:守,持,主籍者。入者,唱名始。不知冒名情者,不其人,心私,,杖八十;殿以,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籍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人,是故罪。籍而入者,「入不故」法。
62 宿者,以非宿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流三千里;殿,。
【疏】曰:宿者,大以下、士以上,以次上,宿殿。上番之日,皆籍。若「以非宿人」,非大、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流三千里;殿,。
若以宿人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入。
【疏】曰:宿人,所管入殿上番者。注云「已下直者」,未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入罪。入之罪,一上法。
主司不,二等;知而行,同罪。主司,判遣及之官。主司此。
【疏】曰:主司,折府及判兵之官。不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行者,各同罪。若冒代之事府而,即以府官所由首,官坐;官不,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三〕即以官所由首,官罪;府司不坐。及之官者,上人兵,各有本部主,配,亦是之限。主司此者,一部律,但言主司,不二等,知而行同罪。
63 因事得入殿而宿及容止者,各入二等。
【疏】曰:因事得入殿者,朝、、迎、造作之。不合宿者而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入罪二等:在,徒一年;殿,徒一年半。
即人入殿,有所迎、造作,司未受文牒而入及人有剩者,各以入;至死者加役流。
【疏】曰:人入殿,有所迎出;有所送,「造作」,造:司皆得牒,然後入。若未受文牒而入,及所入人有剩者,司各以入。若入上及御在所,至死者,司各加役流。
主司知者,各入罪一等。入者知,又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曰:主司,人迎、造作。知司未受文牒及人有剩,而入者,各入罪一等:,徒一年半;殿,徒二年;入上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五等」,「又」者,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曰:「主司知者,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冒名相代,各以入罪,主司不二等。」注云:「主司此。」明主司不知,得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 入殿,未著籍而入;有籍,但下直而入者:各入五等。
【疏】曰:「入殿」,在京司入殿者,皆著籍。若未著籍而入;或「有籍」,宿上人,一日上,日下,皆有籍,下之日未合入殿,但下直而入:各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宿,及籍在而西入者,又二等。
【疏】曰:即宿次未到者,供奉之官及官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宿;及籍在而西入者,依令:「非正入者,各便著籍。」假如西有籍而入,或有籍而正入:各又罪二等,入罪七等。
65 在殿作而不出者,,徒一年;殿,徒二年;御在所者,。仗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曰:在殿作者,丁夫、匠之徒作了。其有出不出者,,徒一年;殿,徒二年;御在所者,。若有仗出者,即出,有不出者,得罪御在所同。
曰:在殿及御在所,作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不出,律既文,若?
答曰:上之,例仗所同。出不出,此文者,上文注云:「仗出不出,御在所同。」上有人,同御在所,合;御不在,又人,二等。
不及迷者,上。
【疏】曰:作之所,院宇或,不出,或迷失道,向,非故不出,皆得上。
主司知者,同罪;不知者,各一等。仗主司搜人不者,各此。
【疏】曰:主司,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一等,御所、殿各得一等。「仗主司」,人搜索仗者。其仗有人不出,各主司之罪,故云「各此」。
若於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乃坐。
【疏】曰:仗之,人皆出,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堪用。或弓箭,或箭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乃坐」。
曰:弩弓箭,或箭弩,或有而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乃坐。」弩箭弓,常箭不。有弩弓箭,亦非兵仗之限。得用,亦有弓箭同。〔五〕
66 登高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曰:殿之所,皆不得登高。若中,徒一年;殿中,徒二年。
若於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道及仗外越者,非。
【疏】曰:殿中正「御道」,人臣不得行。其在殿中及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道,殿前即有,殿亦有道;殿、外立仗之,仗外道:越者罪。
外者,笞五十。者,各二等。
【疏】曰:嘉德等,天等城。例,城有犯,同。今云「外」者,即天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者,各二等」,殿中至外,行御道者,各得二等。其登高、殿中有者,亦罪二等。
67 宿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者徒一年。在殿中直者。
【疏】曰:「宿人」,士已上、大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主司及主等,先收其杖。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各以所管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在殿中上直者,外宿不在此限。
68 出殿,而籍已除,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未除,不得入殿,犯者,各以入。
【疏】曰:出殿,改任、〔六〕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籍日即除」。籍已除,其人留不出;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未除,皆不得入殿,如有犯者:各以入。
69 犯入殿,非御在所者,各一等;人,又一等。入上,有人者,不。
【疏】曰:入殿得罪者,〔七〕其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入罪一等;是殿,人,又得罪一等。假若在外,有宿人防守而入,合徒一年之。若入上,有人,非御在所,亦合;人,亦二等。
即非入,私共人言,若通信及衣物者,。
【疏】曰:文云「非入」,即是得入之人,不得私人言。其通信、衣物者,於人,得信、衣物出及外人信、衣物付人者,得坐。
70 宿人已配仗,而官司改者,杖一百。若不依掌次第,擅配割及使者,罪亦如之。
【疏】曰:依式:「士以上,番宿者,皆在官,割配於掌之所,各依仗次第坐立。」此即掌已定。若官司故改者,合杖一百。改者,不坐。若不依掌次第而擅配,乖於式文及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庸重者,重。
71 奉敕以合符夜殿,符合,不勘而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者,;
【疏】曰:「奉敕以合符夜殿」,依式:「受敕人具之,并入出人,宣敕送中,中宣送下。其,城郎直及大、〔八〕、中郎、郎、折、果毅各一人,俱覆奏。御注,即合符。官司先仗,所之外立,燃炬火,勘符合,然後之。」符合,不勘而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奏。不奏而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者,俱合罪。
若符、下及不由而者,杖一百;即忘不下,管而者,徒一年。
【疏】曰:「若符」,非所之符。「及下」,不依常法。「及不由而」,不用而得者。此三事,各合杖一百。即,忘不下及,管而者,各徒一年。牝者管,牡者。
其皇城,一等。京城,又一等。
【疏】曰:皇城,朱雀等,「合符夜」以下,得罪各一等。其京城,明德等,亦「合符夜」以下,得罪各皇城一等。
即殿,而者,殿杖一百,宿加一等,每一宿,又加一等;以外,一等。其出,又各一等。
【疏】曰:依式:「在大,城及皇城匙,每去夜八刻出,二更二入。京城,每去夜十三刻出,二更二入。」〔九〕此不,是名「」。殿杖一百,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一宿,又加一等,既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以外一等者,即及城,亦合杖九十,宿杖一百,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杖七十,罪止徒二年。其出者,依式:「城及皇城,四更二出。京城,四更一出。」〔一0〕式出者,各一等,即是殿杖九十,及城杖八十,皇城杖七十,京城杖六十。在大明、及都,匙,依式各有刻,者依此科罪。
72 於殿有籍,皆不得夜出入。若夜入者,以入;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者,。夜出者,杖八十。
【疏】曰:於殿有籍之人,唯合日入出,若因夜而入者,以入。籍夜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者,;有籍、籍等。夜出殿,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者知情各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曰:奉敕入出之人,剩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入;籍者,加二等;出者,杖八十。「被者知情」,被之人,知剩之情,各前所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73 向殿射,箭力所及者。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者,;御在所者,。
【疏】曰:射向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箭入者,,徒二年半;殿,徒三年。即箭入上者,。「御在所者」,御在所殿。若非御在所,各一等;人,又一等。皆箭及、殿垣者。若箭力及、殿而射不到者,「不重」。不及者,不坐。
曰:何以知是御在所殿?
答曰:向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其得罪,「入」正同。上:「入、殿,非御在所,各一等。人,又一等。」即不在,又人,入上者合徒三年。此箭入上,御在所,得罪既同「入」,明御在中。御若不在,皆同上法:箭入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徒三年。
放及投瓦石者,各一等。亦人力所及者。
【疏】曰:放及投瓦石,比箭罪。放向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入,徒二年;殿,徒二年半;入上及御在所,流三千里。是「各一等」。「亦人力所及者」,及投瓦石及殿方始得罪,如及不到,亦「不重」上一等。
人者,以故。
【疏】曰:射及放,若投瓦石,有人者,以故:人者,;人者,加一等。
即宿人,於御在所拔刀子者,;左右立人不即捉者,流三千里。
【疏】曰:宿人常兵仗,得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拔刀子。其有拔者,。左右立人,其拔,皆捉。不即捉者,流三千里。若有敕分令用及仗食者,不坐。但宿人例者,明人在御所亦不得拔刀子。其有拔及傍人不即捉,一宿人罪。
74 行,者,徒一年;三仗者,徒二年。入仗、者。
【疏】曰:行幸,皆作仗。若有人入者,徒一年;入仗,徒二年。其仗主司依上例:故同罪,不二等。
者,各二等。
【疏】曰:若有人入,得杖九十;入仗,得徒一年。
若畜唐突,守不,入者,杖一百;仗者,杖八十。
【疏】曰:「畜唐突」,走逸入。守不者,杖一百。入城,罪亦同。若入殿,律更文,亦同之坐。仗者,杖八十。仗者,在殿及行所,得罪同。
75 宿人,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曰:宿人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若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三十四日,即罪止。
曰:假有宿人,番期五日未,因一日假,遂不上,止得四日罪,唯累至罪止而科?
答曰:番期有限,限有故假,日即赴番。假不上,日科。其人四日之外,即下直,下日不假,合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上不到,因假而者,罪止得徒二年。若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
答曰:依式:「三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南季上。」三十四日罪止,包道生文。
校勘
〔一〕 名律 「」原倒。按:刑法志:「因事、制。」唐六典刑部郎中外郎注及通典一六三律篇目亦同。今乙。
〔二〕 亦同太室之坐 「」原,文化本。按:上云「其入太室」。
〔三〕 如相冒之罪由 「如」原「知」,至正本、岱本、宋刑改。
〔四〕 其不知有人不出者 「者」原在「知」下,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乙改。
〔五〕 亦有弓箭同 「」原「共」,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六〕 改任 「改任」原「故住」,文不可解,文化本改。按:日本者仁井田所著唐令拾,有日本老令令,其第一亦作「改任」。老令仿唐令,可佐。
〔七〕 入殿得罪者 「」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八〕 城郎直及大 「郎」原「即」,唐六典下省城郎注改。
〔九〕 城及皇城匙每去夜八刻出二更二入京城每去夜十三刻出二更二入 按:此引式文恐有,唐六典下省城郎注云「城皇城匙,每日入前五刻出,一更二入」,「京城匙,每日入前十四刻出,二更一入」。
〔一0〕城及皇城四更二出京城四更一出 按:此引式文恐有,唐六典下省城郎注作:城、皇城「五更一出」,京城「四更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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