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15 04:28:23 作者: rapoo

常用工具

[谜语大全及答案] [歇后语] [顺口溜] [绕口令] [三字经] [谚语]

[名人名言] [对联] [脑筋急转弯] [国学经典] [诗词鉴赏][三句半]

【疏】曰:制律者,起自於,名制律。爰至高,此名不改。隋皇改制律。言司法制,在此篇。事了,官次,故在禁之下。

  91 官有,而署置限及不置而置,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曰:「官有」,外百司,任以上,〔一〕在令各有。「而署置限及不置而置」,格、令,妄相署置。注云「非奏授者」,即是六品以下及流外任等。所司判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奏授,而不者,〔二〕「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上不」。

  後人知而者,前人署置一等;求者坐,被徵者勿。即要速,量事置者,不用此律。

  【疏】曰:前人署置限及不置而置,後人知其剩而任者,初置人罪一等,一人杖九十,〔三〕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求者坐」,人自求而任者,初置官坐,合杖九十。「被徵者」,被徵召而者,勿。「即要速,量事置者」,行之所,置官,不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92 非其人及而不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德行乖僻,不如者。若不及第,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疏】曰:依令:「州人。」若敕令及子年常送省者,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德行,妄相推,或才堪利用,蔽而不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德行乖僻,不如者」,若使名乖,即是不如,使得及第,亦退而罪。如其德行,唯策不及第,〔四〕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五得三,十得六之,所官人,皆得免罪。若五得二,科三人之罪;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即以「乖僻」科之。有得第者多,不合共相折。

  若考校、而不以及官乖於,以故不者,一等。殿附而不附,及不附而附,致考有降者,罪亦同。

  【疏】曰:「考校」,外文武官寮年考校功者。其「」,之人伎能,依令有。若其官司考、不以及官乖於所本,以故不者,不典,任以法官;明史,授之武之:各「非其人」罪一等。「殿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一,公罪二斤一,各十一殿。」校考之日,殿皆悉附,若故不附;及不附而附者,蒙敕放免,或恩降,公私殿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入己,恩前成,仍附景,除此等罪,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降者,得罪亦同,考校、不罪同,亦「非其人」罪一等。

  失者,各三等。失者此。承言不,又一等;知而行,同罪。

  【疏】曰:「失者,各三等」,意在堪,心不涉私,不德行有,得故罪三等。自「不及第」以下,「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三等。「失者此」,一部律,公事失,本失之文者,此三等。承言不,亦以下,承校人言,不差失,失三等上更一等,故云「又一等」。知而行,亦以下,知非其人,或不及第,考校、知其不,或官乖,「各同罪」,各初者同罪。

  93 刺史、令、折、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宿乃坐。

  【疏】曰:州、有境界,折府有地。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宿乃坐」,既不云「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宿,即合此坐。

  94 在官直不直,宿不宿,各笞二十;通夜者,笞三十。

  【疏】曰:依令:「外官分番宿直。」若直不直,宿不宿,夜不相,各笞二十。通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不到者,一笞十。一日之,限取二坐。

  【疏】曰:外官司者,或度,即不到者,一笞十。注云「一日之,限取二坐」,一日之,多,止二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上日以故不上科之。

  曰:二日以上,日常向曹司,曹司,每不到。若科故不上,即是日常;若以累科之,罪又重於不上。假有十日之,日皆,每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不到,便是已更犯,合重其事,累科之。如非流之人,自日放。初累罪重,多不至徒刑;日不上初,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上者,全不者日。以此,允刑名。

  95 官人故不上及番不到,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下此。

  【疏】曰:官人者,外官人。「故不上,番不到」,分番之人,上不到。注云「官品」,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此者,「之官限不赴」及「官人稽及而先」,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要之官,加一等。

  【疏】曰:官人以下、任以上,因暇而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要之官」,在要重之所,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 之官限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二等。

  【疏】曰:依令,之官各有束程限。限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不赴任之程,罪二等。其有田苗者,依令「待收田遣」。田苗者,依限。

  97 官人稽及而先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

  【疏】曰:「官人」,百官者。流外以下人,亦同官人之罪。其吏、僮之,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不到及而先者,不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中、下省五品以上,依令侍者,加罪一等。

  98 大祀不申期及不所司者,杖六十;以故事者,徒二年。

  【疏】曰:依令:「大祀,天地、宗、神州等大祀。或自行,或三公行事。官皆散之日,平明集省,受誓。二十日以前,所司申祠部,祠部告司。」其不申期及不下所司者,杖六十。即申及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坐者,各依公坐法,得罪。

  牲牢、玉帛之不如法,杖七十;者,杖一百;全者,徒一年。全,一坐。

  【疏】曰:牲,牛、羊、豕。牢者,牲之。玉,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帛。「之」者,黍、稷以下,不依、令之法,一事有,合杖七十;一事少,合杖一百;一坐全,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大祀受祭,若有少,各依中、小祀之法。坐更多,罪不此。祀坐,皆此。

  即入散,不宿正者,一宿笞五十;致,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二等。凡言祀者,祭、享同。中、小祀此。

  【疏】曰:依令:「大祀,散四日,致三日。中祀,散三日,致二日。小祀,散二日,致一日。散之日,官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不宿正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正者,於家之房宿者,亦罪。皆不得之事。〔五〕故云:「三日,一日用之,恐不敬。」致者,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於郊社、太宿。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社稷、日月、星辰、岳、海、帝社等中祀,司中、司命、、雨、星、山林、川之小祀。大祀以下犯者,中祀大祀二等,小祀中祀二等,故云「各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中、小祀此。

  【疏】曰:依祠令:「在天祀,在地祭,宗名享。」今直祀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中、小祀此」,但在中祀有犯,皆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中祀二等。下「大祀在散,疾」,律「大祀神御物」之,〔六〕本中、小祀罪名者,此。

  99 大祀在散而、疾、判署刑文及者,笞五十;奏者,杖六十。致者,各加一等。

  【疏】曰:大祀散四日,不得,亦不得疾。刑定罪,戮罪人,此等文不得判署,及不得杖、笞。者,笞五十。若以此刑、事奏者,杖六十。若在致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二等。

  100 祭祀及有事於陵,若朝、侍,行事失及失式者,笞四十。言,坐立怠慢乖者,乃坐。

  【疏】曰: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陵」,陵等事;「若朝」,百官朝、集;及侍祭祀之事:行事失及失式者,笞四十。注云「言,坐立怠慢」,高,坐立不正,不依式,乖者,乃坐。

  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曰:「集」,「祭祀」以下及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101 享,知有麻以上,遣充事者,笞五十;陪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有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

  【疏】曰:享吉事,左曰:「吉於公。」其有麻以上,不得其事。若知有麻以上,遣充事者,主司笞五十。不事,遣陪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者,勿。即有不自言,而冒充事及陪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云「唯祭天地社稷,越而行事」,不避有,故云「不禁」。

  102 合和御,不如本方及封者,。〔七〕

  【疏】曰:合和御,先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若有,「不如本方」,分多少不如本方法之。合成仍封其上,注冷之,并本方俱。若有不如本方及封有等,但一事有,即合。,合和者,名例「大不敬」已具解。

  料理不精者,〔八〕徒一年。未御者,各一等。官司,各一等。未御及官司,此。

  【疏】曰:「料理」,熬削洗之。「」,去留善,皆精之。有不精者,徒一年。其未御者,「各一等」,者上,徒者徒上,是名「各一等」。「官司」,依令:「合和御,在省,省官一人,并上大、、一人,尚、奉御等。成,以上先。」除以外,皆是官司,於已、未上,各罪一等。注云「未御者」,下「造御膳」、「御幸舟船」、「乘服御物」,但供奉之物未御者,各重一等,官司又各一等,故云「此」。

  103 造御膳,犯食禁者,主食。若之物在食中,徒二年;不精及御不,二等。不品者,杖一百。

  【疏】曰:造御膳者,皆依食,有禁忌,不得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菜不得和肉之。有所犯者,主食合。「若之物」,物是不之,在食中,徒二年。若不精者,米菜之,有不精好;及御不者,依,春宜,羹夏宜之,或期夕日中,奉失度及冷不者:罪二等,徒二年二等。「不品者,杖一百」,酸若辛之味不品及不,俱得杖一百之罪。

  104 御幸舟船,不牢固者,工匠。工匠各以所由首。

  【疏】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造作。不甚牢固,可以者,工匠合。注云「各以所由首」,明造作之人,皆以所由人首。

  若不整及少者,徒二年。

  【疏】曰:其舟船若不整修,及在船篙、棹之,所者有所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首,官司各一等。

  105 乘服御物,持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御乖失者,杖一百。其之不,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御,三等。

  【疏】曰:乘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御乖失者」,依「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各依法,如有乖失法者,合杖一百。其之不,之具不完牢者,,御。其「之」,羊及等。〔九〕升,之,是「」。若不如此,或御,、及鞍、之有,各徒二年。不如法,未御者,三等。

  供奉之物乏者,徒一年;其供有,笞五十。〔一0〕

  【疏】曰:「供奉之物」,衣服、食之。但是供奉者,皆,有乏者,即徒一年。供有者,非常供奉之物,可供而者,笞五十。

  106 主司私借乘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一等。非服而御,帷几杖之。〔一一〕

  【疏】曰:乘服御物,主司持修整,常如法,若有私借,或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除服御物之外,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非服而御,徒一年上。是「各一等」。

  注:非服而御,帷几杖之。

  【疏】曰:帷几杖之者,、史、器玩等,是供御所,非服用之物。色既多,故云「之」。

  107 官司及主食之人,至御膳所者,。所,之人到之。

  【疏】曰:御造膳,造至,皆有官司。依令:「主食升食。」但是,至御膳所者,。「」,合和,堪服者。若有毒性,不合和,亦「」。

  108 外膳,供百官。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之物在食中及不者,笞五十。者,各二等。

  【疏】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所,名「外膳」,故注云「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之物」,不物之在食中,及有不,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失者,各二等:犯食禁者,笞五十;不,笞三十。

  109 漏泄大事密者,。大事,及收捕叛之。

  【疏】曰:依律:「知反及大逆者,密告近官司。」其知反、大逆、叛,皆合密告,或掩寇,此等是「大事密」,不合人知。漏泄者,。注云「大事,」者,命誓,征;不鼓,掩其不者。既有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叛之」。

  非大事密者,徒一年半;漏泄於蕃使者,加一等。仍以初者首,〔一二〕至者。即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

  【疏】曰:「非大事密」,依令「仰色有,密封奏」之。有漏泄者,是非大事密,合徒一年半。家之事,不欲蕃知,若漏泄於蕃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漏泄於蕃使,亦不加至。漏泄之事,「以初者首」,首初漏泄者。「至者」,至罪人及蕃使者。其展相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非大事,密,而之人不坐。

  110 玄象器物,天文,,,兵,七曜,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者徒二年。私天文者亦同。〔一三〕其、候及,不在禁限。

  【疏】曰:玄象者,玄,天也,象天器具,以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之以。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故天垂象,人之。」尚云:「在璇玉衡,以七政。」天文者,史天官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於天文。」者,「河出,洛出」是也。者,先代所未徵祥之。兵,太公六、石公三略之。七曜,日、月、五星之。太一、雷公式者,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者,徒二年。若用,言涉不者,自「造言」之法。「私天文者」,非自有,相者,亦得二年徒坐。、候及者,五、尚中候、,不在禁限。

  111 稽制者,一日笞五十,制、敕、符、移之皆是。〔一四〕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曰:制,在令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即日者,百刻也。程:「通符、移、、牒,二百以下,二日程;此以外,每二百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五日。其赦,多,不得三日。急速,皆日了。」成案及程外仍停者,是「稽」,一日笞五十。注云「制、敕、符、移之」,奉正制、敕,更已出,符、移、、解、刺、牒皆是,故言「之」。一日加一等,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曰:「官文」,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案定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三人以下者,一日程;四人以上,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速,不在此例。」速,急速,不必要案程。了不了,亦稽程法。除此之外,皆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 被制,有所施行而者,徒二年。失者,杖一百。失,失其旨。

  【疏】曰:「被制」,奉制。有所施行而者,徒二年。若非故而失旨意者,杖一百。

  曰:云「被制施行而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稽制」,注云:「制、敕、符、移之皆是。」即明制、敕之,重不殊。其奏抄御,制承旨宣用,御不承旨,理制同。

  113 受制忘及制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受者,一等。

  【疏】曰:承制之人,忘其事及制剩文字,文字失。事若未失者,未失制之意,合笞五十。「已失」,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受者一等」,若宣制忘及制失,受者自,非承制敕,故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受者一等」。

  校勘

  〔一〕 任以上 「」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二〕 而不者 「而」原,至正本、岱本、宋刑。

  〔三〕 一人杖九十 「一」原「二」,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文云「初置人罪一等」,初置人「一人杖一百」,此「一人杖九十」。

  〔四〕 唯策不及第 「」原「只」,文化本改。

  〔五〕 皆不得之事 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大唐元三「」作「」。按:「」唐人避代宗改。

  〔六〕 律大祀神御物之 各本「」原。按:律疏曰:「自秦逮至後魏皆名律、律」,「隋皇合律,至今不改。」作「律」非也。查全征引多作「律」,有作「律」者,今,以下不再出校。

  〔七〕 不如本方及封者 「者」原倒,敦煌本伯三六0八制婚律卷(以下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乙正。

  〔八〕 料理不精者 「」原作「」。按:律音云「作者非」,今敦煌本伯三六0八、敦煌本伯三六九0制律疏卷、律附音改。下同。

  〔九〕 其之羊及等 「其之」,至正本、岱本作「之」,文化本作「之者」。

  〔一0〕其供有笞五十 按:敦煌本伯三六0八此八字。伯三六0八多武后期新字,武后期之本,王重民敦煌古籍因而疑此八字「并武后或武后以後所增」。

  〔一一〕帷几杖之 「」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引律注即有「」字。

  〔一二〕仍以初者首 「者」原,敦煌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

  〔一三〕私天文者亦同 按:敦煌本伯三六0八此注。王重民敦煌古籍疑今本此注「武后或武后以後所增」。

  〔一四〕制敕符移之皆是 「」原「」,文化本、律附音改。按:文「,也」。

国学经典 |

经部

[尔雅] [公羊传] [梁传] [论语] [礼记] [诗经] [孝经] [仪礼]
[周礼] [周易] [左传] [孟子] [尚书] [四书章句] [韩诗外传]

史部

[史记] [三国志] [晋书] [宋书] [南齐书] [梁书] [陈书] [魏书][北齐书]
[周书][隋书][南史][北史][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新五代史][元史][明史] [清史稿][汉书][后汉书][新元史][资治通鉴] [续资治通鉴] [战国策][贞观政要][荆楚岁时记][逸周书] [古列女传][徐霞客游记][大唐西域记]
[唐才子传] [通典] [东观汉记] [前汉纪][后汉纪][华阳国志][洛阳伽蓝记] [唐会要][唐律疏议] [吴越春秋] [越绝书][竹书纪年]

子部

[道家][兵家][儒家][法家][杂家][世情小说][历史演义][历史小说][志怪小说]

集部

[全唐诗] [全宋词][李太白全集][乐府诗集] [文心雕龙][文选][王右丞集笺注] [楚辞][楚辞补注]

蒙部

读书人网 >唐律疏议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