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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15 04:28:59 作者: 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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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宿者,兵仗不得身,者杖六十;若掌,加一等;宿者,又加一等。主以上,各加二等。

  【疏】曰:兵仗者,刀常;其甲、N、弓、箭之,有著者不得身,不者常自近身。身者,各杖六十。其掌之,依次坐立,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於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以上,各加二等」,主以上,副以上,至大以下,兵仗身杖八十,掌杖九十,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 行,外、次同,牙殿同,御幕上同。至御所,依上。

  【疏】曰:「行」,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外、次同,入者得徒二年。牙殿同,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上同,入者。至御在所,依上,合。自犯,或以入及加者,同正殿之法。

  78 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守者罪二等。

  【疏】曰:外行夜,置、持更,即是「守者」。又有探更、行更之人,此「行夜者」。若探、行之,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守者罪二等,上:「入及越垣,守不二等。」注云:「守,持者。」行夜主司不犯法,皆此持人罪二等。

  79 本犯、社及禁苑罪名者,一等,社一等,禁苑社同。

  【疏】曰:入、社及禁苑,本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入至未」、「因入宿」之,各重,一等,社一等,禁苑社同。

  即向、社、禁苑射及放、投瓦石人者,各以,至死者加役流。

  【疏】曰:、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投瓦石之所。若有向射及放、投瓦石人者,各依人罪法:若箭,徒二年;瞎一目,徒三年之。至死者,唯加役流。

  即箭至、仗若仗者,。

  【疏】曰:行皆有、仗,或仗而行。忽有人射箭至、仗所及至仗者,各得罪。

  80 於城外,若皇城守,以非守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

  【疏】曰:城外仗,及傍城助所,及朱雀等,所有守之,以非守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得徒一年。

  以守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各一等。

  【疏】曰:以色下直、非上之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一百。京城各一等者,明德等,以非守人自代,〔一〕一年徒上一等;以守人自代,一百杖上一等。

  其在守者,〔二〕各又二等。犯坐者,各宿罪三等。

  【疏】曰:「其在」,非皇城、京城等,自外捉道守及守之。相冒代者,各京城二等:以非守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八十;以守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七十。「犯坐者」,冒代之外,〔三〕犯或兵仗身、掌及擅配割,或使之,本坐者,各宿人罪三等。若逃走、番,不在例。

  曰:宿人以非宿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流三千里;殿,。若未入、殿事,合得何罪?

  答曰:以非宿人自代,重於「入」之罪。若未至掌之,事在、殿,止依「入殿」而科。如未入事,律正,宜依「不重」,杖八十。其在外冒代,未至掌,「不」,笞四十。

  81 越州、、戍城及武垣,徒一年;城,杖九十;皆有禁者。

  【疏】曰:州及、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城,杖九十。城垣,亦是。注云:「皆有禁者。」其州、、戍在城安置,若不越城,直越州、垣者,止同下文「越官府廨垣」之罪。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者,杖七十。侵者,亦如之。出入者,越罪同。越而未,一等。未,此。

  【疏】曰:官府者,百司之。所居之,皆有廨垣。坊市者,京城及州、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越者,各杖七十。侵,侵地;,城及廨宇垣:亦各同越罪,故云「亦如之」。

  注:出入者,越罪同。越而未,一等。未,此。

  【疏】曰:者,通水之渠。此渠而入出,亦得越罪。「越而未」,或在城及垣上,或在中,未得者。「越州城」以下,各得一等。未此者,越皇城、京城、殿垣及、津禁之未者,各得罪一等。

  即州、、、戍城及武等,忘不下,若管而者,各杖八十;

  【疏】曰:州、、、戍城,武,各有禁。,皆下。其忘不下,若管而者,各得杖八十。

  下及不由而者,杖六十。,各二等。〔四〕

  【疏】曰:「下」,管不相者。「及不由而者」,不用而。各杖六十。「」,及坊、市之,官有禁者。若忘不下,管而,各杖六十;下及不由而,各笞四十。故云「各二等」。

  若擅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故者,越罪同;未得者,各已一等。未得此。

  【疏】曰:擅,非而者。州及、戍、武而有非擅者,加越罪二等,徒二年。城以下,擅者,加越罪二等。「城主故者」,〔五〕州、、、戍等官主者,不依法式,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坊、市者,亦同城主之法。州、、戍城各徒一年,〔六〕自城以下悉越罪同。既云「城主故」,即是有故。若有警急使及制敕事速,非至州、者,城主,亦得依法。又依式:「京城每夕分街立,持更行夜。鼓,禁人行;鼓,即行。若公使文牒者,。其有婚嫁,亦。」注云:「得牒。、病相告赴,求,本坊文牒者,亦。」其行者,得坊、市。若有警急及收掩,州、亦非而。「未得者」,未通人行者未,尚得人行者未,各已一等。「」,殿以下有禁之,未得者,〔七〕皆此一等。

  82 私度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越。〔八〕

  【疏】曰:水等,各有禁,行人往皆有公文,使符券,送牒,防、丁夫有,自各所而度。若公文,私,合徒一年。「越度者」,不由,津不由而度者,徒一年半。

  已至越所而未度者,五等。已到官司禁之。未度此。

  【疏】曰:水,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越度五等,合杖七十。未度此者,城及垣、塞有禁之,已至越所而未度者,皆已越罪五等。若越度未者,上「一等」之例。

  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不理者,於近州、具申,所在官司即申尚省,仍送至京。若徒以上罪而妄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所之罪二等。

  【疏】曰:外有人,被官司枉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不理者」,文「及」者,使人未覆,亦於近州、具申。「所在官司」,近州、,即申尚省,仍送至京。若勘徒以上罪而妄者,妄徒、流,得徒、流;妄死罪,得死罪;妄除、免,皆比徒之法:〔九〕元本罪而妄者。若有犯,有出入,而不平者,不此坐。其禁及散送,依所之罪,令之。「若官司抑而不送者,所之罪二等」,枉得死罪,官司不送,合徒三年之。

  83 不度而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疏】曰:不度者,有征役番期及罪之,皆不合所,而官司;及身不合度,而取所度者;若冒他人名,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即以所人及受而度者,亦此。

  【疏】曰:以所得所而人,及受他人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知未度者不合徒坐。若司未判所以前,「越未度,各五等」之例;若已判所,未出,同未:各一等。其所人既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科。不所而者,不在例。

  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司知情,各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人二等;畜,又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曰:家人不限良,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既「各」字,〔一0〕被冒名者罪。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分,家不行,亦坐家,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之例。「主司」,所曹司及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司俱不坐。越度、冒度、私度各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畜又二等者,除之外,所者,「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其家畜相冒者,毛色、不同,相冒不得罪也。

  84 、津度人,故留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曰:,判所之。津,直度人,不判所者。依令:「各依先後而度。」故留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非公使之人。若急速而留不度,致稽者,自所稽重。

  85 私度有他罪重者,〔一一〕主司知情,以重者;不知情者,依常律。

  【疏】曰:私度者,所,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司知情者,以「故」罪,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不知罪人犯之情者,依常律「不故」之法。

  86 人兵度,而人妄度者,主司以司,司不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法。有所者,司自依常律;主司知情司故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曰:令:「兵出者,依本司敕符勘度。入者,部兵文入。」而有人妄度者,罪在兵官司,故云「主司以司」。知情同罪,不二等。若知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司不者,司承者文簿,不人度者,者罪一等,〔一二〕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法」,「各」者,主司及司俱得度人之罪。有所者,司判度,自依常律,不主司之罪。若主司知情,司故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87 禁物私度者,坐;者,私造、私有法。

  【疏】曰:禁物者,禁兵器及禁物,私家不有者,私度,各,「坐」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者,私造、私有法。擅律:「私有甲一,弩三,流二千里。N一,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N度,平直三十疋,即坐,科徒二年,不N罪。甲一度,私有法,流二千里,即不而。

  若私家之物,禁不合度而私度者,三等。

  【疏】曰:依市令:「、、、、、、、、布、牛尾、真珠、金、、,不得度西、北及至州易。」、以下,是私家有。若度西、北,坐罪三等。其私家不有,未度,亦官。私家有之物,禁不合度,已下所,司捉者,其物官;若已度及越度被人,三分其物,二分捉人,一分入官。

  88 越度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曰:塞,以隔、夷。其有越度此塞者,得徒二年。以越度,上「人二等」,合徒一年。〔一三〕畜又二等,杖九十。但以塞,越罪故重。若私度人、畜,各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市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物蕃人,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禁兵器者,;共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

  【疏】曰:越度塞,禁兵器私化外人者,。共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化交易,得罪化人越度、交易同,仍奏敕。出入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禁兵器未入,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婚姻未成,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私有交易者,市博易,各,,罪止流三千里。若私禁兵器及婚姻,律文,得罪同「越度」、「私禁兵器」、「共婚姻」之罪。又,格:「蕃人所娶得女妻妾,不得蕃。」又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客交,亦不得令客人言。州、官人若事,亦不得客相。」即是官人、百姓,不得客交。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住之者,得娶妻妾,若蕃,以敕科之。

  89 城戍,有外入,非成旅者。外出,而候望者不,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外人出入之路,於候望者。

  【疏】曰:境。皆有城戍,式遏寇,不虞。其「有外入」,蕃人,或行之。注云:「非成旅者。」依周:「五百人旅,二千五百人。」此小小寇抄掠者。若成旅,自依擅律:「接寇,被遣斥候,不,徒三年。」有外出者,人,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之中。候望之人,不有入出,合徒一年半。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得徒一年。「外人出入之路於候望者」,目所堪,在候望之也。

  其有人入出,力所不者,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寇者,罪亦如之。

  【疏】曰:其有人入出,所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者,即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寇者,徒一年。

  90 烽候不警,令寇犯;及烽燧而不,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疏】曰:「烽候」,置烽,於京邑,烽燧相,以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式。候望不,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入;及烽燧而不,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而前烽不,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口、人、城戍者,。

  【疏】曰:依方式:「放烽而前烽不者,即差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烽候不警」及「烽燧而不,或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而前烽不,不即往告」等,以故陷口,或是人及城戍者,各得罪。

  即不烽燧而,若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烽二里放火者,各徒一年。

  【疏】曰:依式:「望,即烽燧。」若事故,是「不」;若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烽二里,皆不得有火,放,夜放火者:自「不烽燧而」以下三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事,不可具引。如有犯者,式科。

  校勘

  〔一〕 以非守人自代 「以」原。按:本律文作「以非守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今。

  〔二〕 其在守者 「者」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三〕 冒代之外 「冒代」上原衍「非」字,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四〕 各二等 「二」原「一」,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改。按:本疏文亦作「各二等」。

  〔五〕 故者 按:自此五字至「行人往」原一,其版刻特徵前述跋指「配」之同,亦配者。

  〔六〕 州戍城各徒一年 「州」下原有「」字。按:下文云「自城以下悉越罪同」,明不州戍列而科徒一年矣。「」字衍,至正本、岱本。

  〔七〕 未得者 「得」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按:本律注即作「未得此」。

  〔八〕 越度者加一等不由越 原作「越度者加一等注云不由越」。按:律注作大字全例不合,今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改。

  〔九〕 皆比徒之法 「比」原「此」,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一0〕既各字 「各」原「名」,至正本、岱本、宋刑改。

  〔一一〕私度有他罪重者 按:律附音作「私度者有他罪重」。

  〔一二〕者罪一等 「罪」原,文化本。按:本律文即作「者罪一等」。

  〔一三〕合徒一年 「一」原「二」,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云「越度塞者,徒二年」,此云「以越度,上人二等」,明合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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