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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16 01:41:24 作者: 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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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曰:〔一〕夫三才肇位,象斯分。〔二〕含,人首。莫不黎元而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沈愆戾,大其宇,小睽其品式,不立制度,未之前。故曰:「以刑止刑,以止。」刑不可弛於,笞捶不得於家。遇淳,用有寡。於是路,盈坎疏源,刑明威,大崇敬。易曰:「天垂象,人之。」雷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而存乎博,王不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中刑用刀,其次用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亦已尚矣!昔白、白,伏、之代;西火、西水,炎帝、共工之年。筮於少,金政策名於。咸有天秩,典司刑。大道之化,壤。逮乎唐虞,化行事,刑以定其罪,象以其心,所有,良多略,年代浸,不可得而焉。舜,理官之「士」,而皋陶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三〕俗通所云「皋陶:虞造律」是也。律者,,法也。易曰:「理正,禁人非曰。」故量重,依制律。尚大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之律。昔者,人制作之,所之,此丘明、子夏於春秋、作是也。近代以,兼注而明之之疏。疏之字,本以疏、疏立名。又,雅云:「疏者,也。」案疏,疏之道存焉。史云:「前主所是著律,後主所是疏令。」〔四〕云:「削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嗣,皇更,散淳,肌犯骨。尚大曰:「夏刑三千。」周「司刑掌五刑」,其二千五百。穆王度制法,五刑之三千。周衰刑重,制,魏文侯於里悝,集刑典,造法六篇:一、法;二、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法;六、具法。商鞅授,改法律。相何,更加悝所造、、三篇,九章之律。魏因律一十八篇,改具律刑名第一。命充等,增、魏律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法例律。宋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刑名、法例名例。後周刑名。隋因北,更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例。名命,例比,命篇之刑名,比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首篇。第者,居,次,次第之,可得言矣。一者,太之,函三一,之一,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凝,英嗣武,春於品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前模,章程靡失,,而刑之司行殊:大理其死坐,〔五〕刑部以流刑;一州以徒年,一杖。不有解,睽。皇帝彝在,隍。德政教之本,刑政教之用,昏秋相而成者也。是以降言於台,折於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皇王妙旨,近、文,沿波源,自枝,甄表大,裁成久。譬衡之知重,若矩之得方。彼三章,同符一者矣。

  1  笞刑五:〔六〕笞一十。一斤。笞二十。二斤。笞三十。三斤。笞四十。四斤。笞五十。五斤。

  【疏】曰:笞者,也,又。言人有小愆,法,故加捶以之。笞用竹,今用楚。故云「扑作教刑」,即其也。文帝十三年,太令淳于意女上,入官婢,以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黥者髡城奴令舂,〔七〕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分。笞之刑,刑之薄者也。沿革,重不同,俱期刑,唯必措。孝援神契云:「人制五刑,以法五行。」云:「刑者,也,成也。一成而不可,故君子心焉。」孝命云:「刑者,也,罪示。」然人者死,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尚矣。笞十至五十,其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亦此。

  2  杖刑五:杖六十。六斤。杖七十。七斤。杖八十。八斤。杖九十。九斤。杖一百。十斤。

  【疏】曰: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人者?家云:「舜之事父,小杖受,大杖走。」云:「薄刑用鞭扑。」云:「鞭作官刑。」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所矣。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爰洎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笞、杖者,不得二百」,循制也。

  3  徒刑五:一年。二十斤。一年半。三十斤。二年。四十斤。二年半。五十斤。三年。六十斤。

  【疏】曰:徒者,奴也,奴辱之。周云「其奴男子入于罪」,又「任之以事,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中罪二年而,下罪一年而」,此徒刑也。始於周。

  4  流刑三:二千里。八十斤。二千五百里。九十斤。三千里。一百斤。

  【疏】曰:云:「流宥五刑。」不忍刑,宥之于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之外。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也。

  5  死刑二:。。一百二十斤。

  【疏】曰:古先哲王,天垂法,政助化,禁暴防,本欲生之,期止。、之坐,刑之也。死者魂於天,形魄於地,化冥然,故注云:「死者,澌也。消澌。」春秋元命包云:「帝蚩尤於涿鹿之野。」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自,周代。二者法也,主,因而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法。未知刑起自何代?

  答曰:云:「金作刑。」注云:「而入罪,出金以之。」甫侯夏刑云:「墨辟疑赦,其百;劓辟疑赦,其唯倍;辟疑赦,其倍差;辟疑赦,其六百;大辟疑赦,其千。」注云:「六曰。,也。」律:「八以上,皆留官收,勿髡、、笞也。」今古刑,重制,品目,有章程,不假,。

  6  十:

  【疏】曰:五刑之中,十尤切,名教,裂冠冕,特篇首,以明。其甚者,事有十,故「十」。然制九章,湮,其「不道」「不敬」之目存,原夫厥初,起。案梁已往,略有其。周具十之名,而「十」之目。皇制,始此科,酌於章,〔八〕存於十。大有造,更刊除,十之,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仍遵皇,所益。

  一曰反。危社稷。

  【疏】曰:案公羊云:「君,而必。」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必之。左云:「天反,人反德。」然王者居宸之至尊,奉上天之命,同二之覆,作兆庶之父母。子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起逆心,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反」。

  注:危社稷。

  【疏】曰:社五土之神,稷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君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即稔。臣下逆,而有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安恃。不敢指斥尊,故云「社稷」。周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大逆。宗、山陵及。

  【疏】曰:此之人,干犯,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注:宗、山陵及。

  【疏】曰:有人罪於天,不知,?思憾,不逞,遂起心,宗、山陵及。宗者,尊也。者,貌也。刻木主,敬象尊容,置之室,以祭享,故曰「宗」。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帝葬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者,天有紫微,人君之,所居之故曰「」。其者,雅云:「之。」郭璞云:「也。」周秋官「正月之吉日,〔九〕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之」,故之「」。

  三曰叛。背。〔一0〕

  【疏】曰:有人背本朝,投蕃,或欲翻城,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奔,公山弗以叛之。

  四曰逆。及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一〕

  【疏】曰:父母之恩,昊天罔。嗣妣祖,承奉不。其心,〔一二〕敬同,〔一三〕五服至,自相屠戮,逆,人理,故曰「逆」。〔一四〕

  注:及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五〕

  【疏】曰:,。自伯叔以下,即,若而未,自「不睦」之。「逆」者,常赦不免,不待;「不睦」者,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服制,夫曾、高服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曰:外祖父母及夫,有等不同,具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服,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服同凡人。依,嫡子父後及不父後者,不出母之服,即母之服,此俱是外祖父母;若母死於室,母之服,不母之服,此母之服,即同凡人。又,妾子父後及不父後者,嫡母存,其服;嫡母亡,不其服。云:「所亡,已。」〔一六〕此既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已。「夫」者,依,有三月,有未,或就婚等三之夫,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改嫁,自相犯,同凡人。

  五曰不道。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毒、魅。

  【疏】曰:安忍,背正道,故曰「不道」。

  注: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曰:一家之中,三人被,俱死罪者。若三人之,有一人合死及於家各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或一家三人,本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支解人者,人而支解,亦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毒、魅。

  【疏】曰:造合成;非造合,乃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邪俗行不,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大祀神御之物、乘服御物;及造御;合和御,不如本方及封;若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不牢固;指斥乘,情理切害及捍制使,而人臣之。

  【疏】曰:者,敬之本;敬者,之。故云:「者君之柄,所以嫌明微,考制度,仁。」其所犯既大,皆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大祀神御之物、乘服御物;

  【疏】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神州、宗等大祀。」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同大祀。」神御之物者,神所御之物。本注云:「供神御者,帷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亦是。酒醴具及、豆、、簋之,在神前而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者,非也。乘服御物者,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家,乘巡幸,不敢指斥尊,故「乘」以言之。本注云:「服通衾、茵之,真、副等。皆之官部分,乃御物。」

  注:及造御;

  【疏】曰:文云:「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云:「襄公自楚,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追而予之。」是其也。秦以,天子曰「」,侯曰「印」。元中,改曰「」。本云「造皇帝八」,此言「御」者,三后入十故也。

  注:合和御,不如本方及封;

  【疏】曰:合和御,正方,中,本法。封者,依方合,封有,若以丸散,冷言之。

  注:若造御膳,犯食禁;

  【疏】曰:周:「食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造御膳,食,不依,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不牢固;

  【疏】曰:帝王所之,莫不幸,舟船既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心力,不牢固,即入此。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因得罪,未御,亦同十;如其故,即「反」科罪。其官司,法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情理切害

  【疏】曰:此情有觖望,言,指斥乘,情理切害者。若使心怨天,唯欲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之。律云「言理切害」,今改「情理切害」者,欲原其本情,恩慎故也。

  注:及捍制使,而人臣之。

  【疏】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捍,不敬制命,而人臣之者。制使者,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告言、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籍、,若供有;居父母,身自嫁娶,若作,服吉;祖父母父母,匿不哀,祖父母父母死。

  【疏】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犯,是名「不孝」。

  注:告言、詈祖父母父母,

  【疏】曰:本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不同,其一也。祝也,詈也。依本「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自「逆」。唯求媚,始入此。

  曰:依律:「子於祖父母父母求媚而、祝者,流二千里。」然魅、祝,罪重。今「不孝」,未知入何?

  答曰:、祝同文,理乃重。但魅凡人,入「不道」;若祝者,不入十。名例云:「其入罪者,以明重。」然祝是,尚入「不孝」;明知魅是重,理入此。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籍、,

  【疏】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就方,出告反面,自之道。而有、籍,情至孝之心,名以之俱,情於,稽之典,罪容。二事既不相,者十。

  注:若供有;

  【疏】曰:云:「孝子之也,其心,不其志,以其食而忠之。」〔二0〕其有堪供而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身自嫁娶,若作,服吉;

  【疏】曰:「居父母,身自嫁娶」,皆首得罪者。若其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故也。其男夫居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妾,得妻罪三等:不入「不孝」。若作者,自作、遣人等。,、鼓,奏、竹、匏、磬、、,〔二一〕歌舞,散之。「服吉」,制未,而在二十七月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注:祖父母父母,匿不哀及祖父母父母死。

  【疏】曰:依:「,以哭答使者,哀而故。」父母之,巨尤切,即崩,擗踊天。今乃匿不哀,或日者,是。其「祖父母父母死」,祖父母、父母在而死者。若先死而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及麻以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小功尊。

  【疏】曰:云:「信修睦。」孝云:「民用和睦。」睦者,也。此之,皆是族相犯,九族不相睦,故曰「不睦」。

  注:及麻以上,

  【疏】曰:但有及麻以上,尊卑幼,入此。若期尊等,即入「逆」。今直言,不言故、,若故、,亦入「不睦」。未是,明故、已是重,重相明,理同十。麻以上者,、和,俱入「不睦」。未售者,非。

  注:告夫及大功以上尊、小功尊。

  【疏】曰:依:「夫者,之天。」又云:「妻者,也。」恐不同尊,故言夫。大功尊者,依,男子大功尊,唯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者,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小功尊者,祖父母、姑,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

  九曰不。本府主、刺史、令、受,吏、卒本部五品以上官;及夫匿不哀,若作,服吉及改嫁。

  【疏】曰:之所尊,尊其也。此元非血,本止以相,背乖仁,故曰「不」。

  注:本府主、刺史、令、受,

  【疏】曰:府主者,依令「事官五品以上,官三品以上,得事、」,〔二二〕於所事之主,名「府主」。官、邑官於其所之主,亦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制出日;六品以下,皆始是。「受」,伏膺儒,而非私者。若,入「不」;而未,自犯。

  注:吏、卒本部五品以上官;

  【疏】曰:「吏」,流外官以下。「卒」,庶士、士之。此等色人,例不少,有本部五品以上官,入「不」。官者,依令:「司尚,同官之例。」

  注:及夫匿不哀,若作,服吉及改嫁。

  【疏】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夫衰,恩既崇,即。而有匿哀不,居作,服吉,改嫁忘,皆是背,故俱十。其改嫁妾者,非。

  十曰。小功以上、父祖妾及和者。

  【疏】曰:左云:「女有家,男有室,相。易此。」若有禽其行,朋淫於家,紊,故曰「」。

  注:小功以上,

  【疏】曰:小功以上者,,男子人著小功服而者。若人男夫有小功之服,男子服麻者,非。外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

  注:父祖妾及和者。

  【疏】曰:父祖妾者,有子、子同,媵亦是;「及和者」,〔二三〕人共男子和者:入「」。若被,後遂和可者,亦是。

  7  八:

  【疏】曰:周云:「八辟邦法。」今之「八」,周之「八辟」也。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在八,重不在刑也。其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或立事立功,在帝心,王府。若犯死罪,定奏裁,皆取宸衷,曹司不敢。此重,敦故,尊,尚功能也。以此八之人犯死罪,皆先奏,其所犯,故曰「八」。

  一曰。皇帝袒免以上及太皇太后、皇太后麻以上,皇后小功以上。

  【疏】曰:取睦九族,外邦,布雨露之恩,之理,故曰「」。袒免者,有五:高祖兄弟、曾祖父兄弟、祖再兄弟、父三兄弟、身之四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麻以上,

  【疏】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太」,取尊大之。「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及麻以上,麻之有四:曾祖兄弟、祖父兄弟、父再兄弟、身之三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

  【疏】曰:皇后小功以上者,降姑之。小功之有三:祖之兄弟、父之父兄弟、身之再兄弟是也。此之外,外有服同者,此。

  二曰故。故。

  【疏】曰:宿得侍,特蒙接遇久者。

  三曰。有大德行。

  【疏】曰:人君子,言行可法者。

  四曰能。有大才。〔二四〕

  【疏】曰:能整旅,邪政事,梅帝道,人者。

  五曰功。有大功。

  【疏】曰:能搴旗,摧里,或率化,一,匡救,功太常者。

  六曰。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曰:依令:「有掌者事官,掌者散官。」爵,公以上。

  七曰勤。有大勤。

  【疏】曰:大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使域,涉者。

  八曰。承先代之後者。

  【疏】曰:云:「虞在位,群后德。」曰:「有客有客,亦白其。」云:「天子存二代之後,尊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公,者。

  校勘

  〔一〕 曰 原,全例及文苑英七三五。以下凡「曰」不具校。

  〔二〕 夫三才肇位象斯分 按:原自此句至「彼三章,同符一者矣」,每句或段後附有文。圻跋(以下跋),其文即此山冶子所著文之一部分;又沈家本唐律文考,此山冶子文「本刑而作,非唐律注」。今除,附後:

     夫三才肇位,象斯分。

       三才,解前。肇,始也。象,物也。左,物生而後有象,有象而後有滋,有滋然後有。

     含,人首。

       天以二、五行化生物,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太誓曰,惟天地物父母,惟人物之。受天地之而含者,物之中,惟人先。

     莫不黎元而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前。,立也。周六官,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司掌邦政,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冢宰兼六官。司宰,冢宰也。前志曰,向上疏曰:教化所恃以治也,刑法所以助治。故律疏云:「德政教之本,刑政教之用。」

     其有情恣庸愚,沈愆戾,

       仁、、、智,根於道心,性也;喜、怒、哀、、、、欲,於人心,情也。存心性,故其情而中,是上智。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恣其情,情之所,皆是人,故下愚。庸者,庸常能之人也。沈,下沈也。之清者,上浮而天;重者,下沈而地。人之清者,高明。之者,沈,不加澄汰之功,其愈下,所必陷于罪戾矣。

      大其宇,小睽其品式,

      文石,宇安。宇,天下也。宣,周密,品式俱。品式,言法度也。此言犯法之人,大逆,小法制也。

     不立制度,未之前。

      言前此未有不立制度,而可止息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止。」

       大禹曰,刑期於刑,民於中,乃功。懋哉!注云,或行刑,以止,犯者。

     刑不可弛於,笞捶不得於家。

      弛,也。此譬喻治之不可刑,治家之不可笞捶。

     遇淳,用有寡。

      ,薄也。淳,厚也。遇俗之淳,用刑少;遭俗之薄,用刑也。

     於是路,盈坎疏源,

       序,伏氏王天下,造契以代之政。注云,伏以前,未有文字,大事大,小事小。易,坎水流而不盈,行而不失其信。雅,坎,律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刑明威,大崇敬。

       曰,肆台小子,天命明威,不敢赦。言家所以刑,以明其威也。曰,大天地同。律疏云:「者敬之本,敬者之。」

     易曰:「天垂象,人之。」雷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

       易曰,天垂象,吉凶,人象之;河出,洛出,人之。易象曰,雷噬嗑,先王以明敕法。震雷威,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之表也。季秋霜始降,隼,王者天行,成之威。

     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而存乎博,

       ,也。文君子行曰,君子防未然。徽,表文。言家制刑,一而百,使之畏於未犯之先,不幸而於法,平其徽,而心主於博之仁也。

     王不已而用之。

      刑法志曰,其本意,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中刑用刀,其次用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亦已尚矣。

      劭曰,蚩尤作,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白,伏之代;

       左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氏,即伏氏也,以,故而名;帝氏以,故而名。又,史曰,帝,少典之子,姓公,名,官名。注云,劭曰,帝受命有瑞,故以事也。春官青,夏官,秋官白,冬官黑,中官。今白、白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炎帝共工之年。

       左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也,以火,故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故水而水名。西,亦刑官。

     筮於少,

       左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之立也,至,故於,而名。下文:氏,司寇也。注云,也,故司寇,主。言筮,所以出,以筮旅。

     金政策名於。

       家五帝德篇曰,孔子(曰),,帝之也,昌意之子,(曰)高。金政者,金西方,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

       咸者,皆也。天秩者,皋陶曰,天秩有,自我五有庸哉。即君之也。典者,主也。司者,管也。者,法也。言自白至金政之官,皆食君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壤。

       尚序,伏、神、帝之,之三,言大道也。周土曰,壤者,以木作之,前後,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先一壤於地,於三四十步,以手中壤之,中者上部。衡曰,帝,百姓事,有五十之民壤於,者曰,大哉!()之德也!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井而,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言大道之施教化,使民壤歌,尚不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

       逮,及也。唐,。虞,舜。,要也,少也。易曰,舜垂衣裳而天下治。曰,而治者,其舜也。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而物成。言唐虞之,教化通行,其事少。

     刑以定其罪,象以其心,

       周,以八辟邦法,附刑,、故、、能、功、、勤、。刑法志曰,五帝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氏曰,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於象魏是也。

     所有,良多略,年代浸,不可得而焉。

      言唐虞之,其法甚多略,但年代,不可得而知之也。

     舜,理官之「士」,而皋陶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

       理官者,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理之官也。舜典曰,帝曰皋陶,夷猾夏,寇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存,而往往其大概也。

     俗通所云「皋陶:虞造律」是也。

      虞,皋陶矢厥。,也。

     律者,,法也。

       律之法,文有殊,其一也。雅言曰,坎,律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量重也。

     易曰:「理正,禁人非曰。」

       此周易下之也。孔疏曰,言人治理其,用之有;正定令之,出之以理;禁其民非僻之事,勿使行事,之。,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量重,依制律。

       者,平也。刑曰,上刑,下服;下刑重,上服。重有,刑世世重。

     尚大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之律。律意。

      昔者,人制作之,所之,此丘明、子夏於春秋、作是也。近代以,兼注而明之,之疏。疏之字,本以疏、疏立名。又,雅云:「疏者,也。」案疏,疏之道存焉。

       左序曰,春秋者,史之名。又曰,而善,非人孰能修之?者,夫子之文章;者,丘明之善志。丘明受夫子之,所所。又,子夏之。解曰,疏通知而不,深於者也。疏者,也。疏於,彰其理而易通也。

     史云:「前主所是著律,後主所是疏令。」

       史杜周,周廷尉,其治大,而(善)候伺,上所欲者,因而陷之;上所欲者,久待而微其冤。客有周曰,君天子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法律(按:此句乃注入),以人主意指,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律,後主所是疏令,是,何古之法乎!

     云:「削疏。」故云疏也。

      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周文武。肉刑,墨、劓、、、大辟。

     赭衣嗣,皇更,

       前刑法志曰,秦始皇任刑,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也。言秦之暴虐,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化愈更也。

     散淳,肌犯骨。

       前武帝制曰,殷人五刑以督,肌以。言去古浸,淳士朴之散,人多犯法奸,故用刑肌犯骨以治之也。

     尚大曰:「夏刑三千。」周:「司刑掌五刑」,其二千五百。

       周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罪五百,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制法,五刑之三千。

       刑曰,命穆王夏刑,作刑:墨之千,劓之千,之五百,之三百,大辟之其二百,五刑之三千。

     周衰刑重,制,

       前,安上曰,臣周有天下,其治二百,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年。故五百(

  按:作伯)更起,五百(按:作伯)常佐天子利除害,禁邪,匡以尊天子。五百(按:作伯)既,莫,天子孤弱,令不行,侯恣行,弱,暴寡,田常篡,六卿分,,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刑法重;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於里悝,集刑典,造法六篇:一、法;二、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法;六、具法。

       史,魏文侯名都,里悝,集刑典,造法六篇:一、法,今律是也;二、法,今律是也;三、囚法,今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法,今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授,改法律。

       史,商君者,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氏。鞅少好刑名之,西入秦,事孝公,相,封之商於十五邑,商君。欲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於市南,募人有徙置北者十金。人怪莫敢徙。令曰,能徙者五十金。一人徙之,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律者,律、律、囚律、捕律、律、具律也。

     相何更加悝所造、、三篇,九章之律。

       者,婚律。者,擅律。者,律。相何又撰、、三篇,前六篇共九章之律。

     魏因律一十八篇,改具律刑名第一。

       魏志,劭字孔才,平邯人也。魏明帝即位,徵拜都尉,郎庾嶷、荀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命充等,增、魏律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法例律。

       ,充字公,帝有改定律令,令充定法律,令太傅等十四人典其事,就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正其,改(按:作具)律刑名、法例,辨囚律告劾、、,分律、、水火、亡,因事、制律,周官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二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存其清,事中典,於益。

      宋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刑名、法例名例。後周刑名。隋因北,更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裕,字德(按:作)。太祖道成,字伯。梁高祖衍,字叔。高祖霸先,字。後魏武帝,汾。北高,字六,渤海t人也。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弘人也。唐高祖神(按:作)皇帝李,其先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例。名命,例比,命篇之刑名,比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首篇。第者,居,次,次第之,可得言矣。一者,太之,函三一,之一,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曰,主物之名,凡之例。法例之名既,要例以表之,故曰名例。作九章,散而未。魏朝始集罪例,刑名。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篇冠。至北郡王等奏上律十二篇,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凝,英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基也。文答淄侯曰,流千之英。嗣,也。武,也。言高宗皇帝以上之固其基,以英雄之先祖。

     春於品物,秋官於黎庶。

       春,以喻也。文褚碑文曰,春等。品物,物也。易乾卦曰,行雨施,品物流形。,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西都曰,膏洽于黎庶。言於物,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前模,章程靡失,,

       文奏曰,明典。曰,模宏。高祖命定章程。曰,大曰,小曰雁。大。者,微也。律大小之刑,不。

      而刑之司行殊:大理其死坐,刑部以流刑;一州以徒年,一杖。不有解,睽。皇帝彝在,隍。

       唐官有省、部、寺、,刑部、大理寺俱掌刑。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作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於州,杖罪於。律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若律文不以疏解明白,所之有乖睽差也。彝,常。,法也。隍,城之也。文,人若不得其所,若己之於隍。,念也。

     德政教之本,刑政教之用,昏秋相而成者也。

       ,道之以德,之以。德,刑昏秋,言德刑昏相而成一夜,春秋相而成一也。

     是以降言於台,折於旄,

       衣篇曰,王言如,其出如;王言如,其出如。以君之也。春秋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易鼎卦曰,鼎,耳金。玄云,金,明道能君之官也,以台相。文石曰,折而禽九。注曰,折,策。曰,髦士攸宜。雅曰,美士。言天子降於台相,折在於髦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皇王妙旨,近、文,

       我篇曰,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文,何,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源,自枝,

      文士衡文曰,或以枝而振,或沿波而源。言律疏不。

     甄表大,裁成久。

       甄,明也。表,也。裁,制也。大禹曰,下以,御以。言明大之恩,制成久之法。

     譬衡之知重,若矩之得方。

       荀子篇曰,之於正也,衡之於重也,墨之於曲直也,矩之於方也。故衡,不可欺以重;墨,不可欺以曲直;矩,不可欺以方;君子,不可欺以。

     彼三章,同符一者矣。

       史,高祖入,父老法三章:人者死,人及抵罪。前,何相,死,曹代之,百姓歌曰,何法,若一;曹代之,守而勿失。其清,人以一。

  〔三〕 而往往概 下「往」原,文化本及文苑英七三五。

  〔四〕 史云前主所是著律後主所是疏令 「前主所是著律」「後主所是疏令」原倒,文化本乙正,史酷吏列合。

  〔五〕 大理其死坐 「大」原「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七三五改。

  〔六〕 笞刑五 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 髡城奴令舂 按:刑法志云「髡城旦舂」,城旦舂律刑名,此作「奴」者,唐人避睿宗改。又,岱本、宋刑作「髡城旦令舂」,是又後人改耳。

  〔八〕 酌於章 敦煌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卷(以下伯三五九三)作「酌於典」。

  〔九〕 秋官正月之吉日 按:自此七字至「案服制夫曾」原一,元跋(以下跋)「是配」,此本可知也。

  〔一0〕三曰叛背 原「叛」下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背」,全例不合,敦煌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卷(以下●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移正。

  〔一一〕四曰逆及祖父母父母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原「逆」下小注,敦煌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敦煌本伯三五九三。

  〔一二〕其心 「」原避宋改作「」,敦煌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改。

  〔一三〕敬同 「敬」原避宋改作「慕」,敦煌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改。

  〔一四〕故曰逆 「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行小字「犯翼祖改」,皆宋刻所增,今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 「母」下原衍「者」字,敦煌本伯三五九三,敦煌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

  〔一六〕所亡已 「亡」下原有「者」字。按:服小云「所亡已」,「者」字衍,敦煌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

  〔一七〕支解人 「支」上原衍「及」字,敦煌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敦煌本伯三五九三。下同。

  〔一八〕乃畜 敦煌本伯三五九三作「乃畜之」。

  〔一九〕大祀者 「祀」原,敦煌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二0〕以其食而忠之 「忠」原作「敬」,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即作「忠」。

  〔二一〕奏竹匏磬 「竹」原作小字并列,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正。

  〔二二〕依令事官五品以上官三品以上得事 按:此引令文恐。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事三品以上官者,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外郎、新唐食志所令文亦同。

  〔二三〕及和者 「者」原,文化本。按:本律注即作「及和者」。

  〔二四〕有大才 「」原作「」,唐六典刑部郎中外郎、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卷「八」疏文云「或多才多」,可作「」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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