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04 04:02:50 作者: rapoo

常用工具

[谜语大全及答案] [歇后语] [顺口溜] [绕口令] [三字经] [谚语]

[名人名言] [对联] [脑筋急转弯] [国学经典] [诗词鉴赏][三句半]

【疏】曰:律者,魏分律之。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以事在先;以御事重,遂以「造八」首。之後,防,故次之下。

  362 造皇帝八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者,。皇太子妃,流三千里。造不所用,但造即坐。

  【疏】曰:皇帝有神、有受命、皇帝三、天子三,是名「八」。依公式令:「神,而不用;受命,封用之;皇帝行,王公以下用之;皇帝之,慰王公以下用之;皇帝信,徵召王公以下用之;天子行,番用之;天子之,慰番用之;天子信,徵召番兵用之。皆以白玉之。」者,印也,印又信也。以其供御,故不印同名。八之中,有人造一者,即。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造者,。皇太子妃,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皆以金之,不行用。注云「造不所用」,既金、玉之,造者不必皆金、玉之,亦不用不用,造者即坐。

  363 官文印者,流二千里。印,徒一年。,效而作,亦不所用。

  【疏】曰:上文「造皇帝八」,以玉之,故「造」。〔一〕此云「官文印」,印以之,故「」。注云「,效而作」,效之,不限用泥、用等,故云「不所用」,但作成者,即流二千里。「印,徒一年」,印州等封函印及畜之印,亦不所用。上文但造即坐,不堪行用;此文印不堪行用,不成印文及大小,如此之,不合流坐,下:造未成者,三等。

  即前代官文印,有所求,封用者,徒二年。因之得成官者,假法。

  【疏】曰:依式「周、隋官亦成」,或封邑之,事前代,乃前代之印,心有求,封用者,徒二年。「封用」者,或印文及封文簿,事兼用,故云「封用」。注云「因之得成官者,假法」,封用公,因之成官者,假法。其未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三等」例,亦已封用三等。

  364 殿符、兵符、兵、合符兵者,通用,亦同。兵者,皆此。符者,;

  【疏】曰:「殿符」,非殿,皆勘符合,然始得。此符及兵符,注云「兵,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右符付州、府」等,有差科徵,皆敕符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後承用,故「合符」。「兵,通用,亦同」,其符通徵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官及差行追禁,用此符,故「通用,亦同」,同兵符罪。「兵者」,擅律「兵符而不」,律「兵符」,故云「皆此」。「符者」,用之。及造此等符者,合。

  使及皇城、京城符者,流二千里。符,徒二年。符,禁苑及交巡符之。

  【疏】曰:使者,周有「掌」之司,注云「道路用旌」。然大使而行,是名「使」。其皇城,朱雀等;京城,明德等。作此等符及者,流二千里;符,徒二年。注云「符,禁苑及交巡符之」,〔二〕禁苑有符,、守、交兵之皆有交符,巡更、警夜之所巡符勘。擅律:「凡言符者,契亦同。即契兵者,同兵符法。」此云「之」者,即是契,非兵。造者,同「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365 以、印、符、及得亡、印、符、假人,若出,及所假若者封用,各以造、。

  【疏】曰:以造、印、符、及得亡、印、符、,假他人;若出他人;及所假所之人,非身自造、,若封用:各依造、法科之。

  即以印印文施行,若假人,及受假者施行,亦同;未施行,及印、符、未成者,各三等。

  【疏】曰:上文造、及得亡、印、符、假人及等罪,此文欲以印文施行。以印印文,自行用,若以印文假他人,及有受得文行用,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造、法。「未施行」,文未行用,及印、符、未成者,各已施行及已成罪三等。

  曰:有人得亡、印、符、,假人,其所假者,未行用。未知假之人,亦合得依未施行法罪以否?

  答曰:依律文,本防行用,故云「若假人,若出及所假若者封用,各以造、」。封用之文,承之下,若已封用,俱得全罪;如未行用,合依未施行三等。下、印、符、及假人,其假未封用,合依此法。其假印文未施行,假人亦同例。

  又:二人共造印印文牒,者乃施行,未知二人合有首以否?

  答曰:依名例律:「共犯罪,以造意首,者一等。」印既非劫,止合造意首;者行用,止依法科。

  366 、印、符、封用;意在,不由所主。〔三〕即所主者封用及以假人,若出;所假及者封用:各以造、。

  【疏】曰:、印、符、封用,注云「意在,不由所主」,用官印等,不由所之人;或印等主司,私封用及所主者印假他人,若出人;并所假、之人,若封用:各以造、,依自造之法。

  曰:有人身案主,受人求,乃印印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以否?

  答曰:一人印行用,一人印之,即是共犯,首。者案主,非掌印之人,便是共犯,合首。

  主司不人封用者,各封用罪五等;印,又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用印者,各杖一百;事不直,本法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不,笞五十;故者,各同罪。

  【疏】曰:掌及符、主司,不有人用者,用人罪五等;印,又二等。〔四〕不用及符,死者,死上五等,徒一年半;不用符、流,流上五等,徒一年;不用符,徒二年上五等,杖八十;不用印,流上七等,合杖九十。即文正直及避文案稽,而用印者,各杖一百。「事不直,本法用印」,事枉曲,本法封用印者,申答而封用印者,加一等,合徒一年。若不直,罪重即重。「主司不,笞五十」,「事直及避稽」以下,不,各笞五十。故者,各同罪。

  367 制及增者,;口及口增,亦是。未施行者,一等。施行,中覆奏及已入所司者。不由所司,而增,前人已承受者,亦施行。施行此。

  【疏】曰:「制」,意在,而妄制敕及因制敕成文,而增其字者,。注云「口及口增,亦是」,敕及奉敕宣,口中有增事者,增制同。「未施行,一等」,制敕及增已,而未施行,一等。注云「施行,中覆奏」,此敕及奉制敕分,就中增,中承受,已覆奏。若其不覆奏者,即已入所司;或有中宣出制敕,文已入所在曹司,承受施行及起行判曹司者,「已施行」。「不由所司」,所宣制敕及增,不入曹司,即向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施行」。假有甲宣制敕,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要得物,承受之者,此即是「施行」。「施行此」,「以印文施行」及下「官文施行」,如此,已施行及未施行皆此。

  其收捕叛以上,不容先而制,有功者,奏裁;功者,流二千里。

  【疏】曰:「其收捕叛以上」,所在收捕反、逆、叛。「不容先」,不容先得奏,恐其滋蔓,或致逃逸,而行制敕,速收掩,有功者,奏裁。「功者,流二千里」,以其行制,功可,免其死罪,宥以流刑。

  368 制及奏事、上,不以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制,被。奏事,面,若附奏亦是。上,奏特。,知而欺及有所求避之。

  【疏】曰:「制」,被;「奏事」,面事由,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法;〔五〕「上」,特御所:此等若有不以者,徒二年。「非密而妄言有密」,非反、逆、叛密之事,而妄言有密,「加一等」,加制不一等,徒二年半。注文已如上解。「,知而欺」,知事不,故欺。「及有所求避」,或妄求功,或避罪戾之。若被官司,情在咆哮,或有因忿,欲相恐迫,口告密,即不承,既文牒入司,坐「不重」。其有已文牒,始承;或口有密,下仍,〔六〕於後承妄者:同「未奏一等」,徒二年。

  若制下、案、推,罪名之,未有告言之案,已有告言之推。上不以者,徒一年;其事由所司,承以奏而不者,罪亦如之。未奏者,各一等。

  【疏】曰:「若制下」,不曹司,特奉制敕,遣使就。注云「罪名之」,百姓疾苦,水旱之。案者,官人有罪,未有告言之,而奉制案。推者,事遣推,〔七〕已有告言之者。而乃上不以者,各徒一年。其事曹司,承以奏,而有不,亦得徒一年。「未奏者,各一等」,承前人上不以,若非密及下、案、推上不,事所司,承以奏,申不,未奏者,各一等。被、被推之人答不者,各此罪。

  369 官文及增者,杖一百;所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一等。

  【疏】曰:「官文」,文案及符、移、解牒、券之,或增以事者,杖一百。所避之事,徒罪以上,事者,各加本罪二等;未,即依二罪之法,重科之。避者,〔八〕假有於法不官,求得官者,徒二年;又官文及增而官不解,加本罪二等,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增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官文及增,事未施行,「各一等」,杖罪以下,杖上;徒罪以上,各徒、流、死上。

  即主司自有所避,式造立及增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若增以避稽者,杖八十。

  【疏】曰:主司欲避身罪,式造立文案,或於案增者,「杖罪以下」,笞十以上,即前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者,即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注云「造立即坐」,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增即坐。若增以避文案稽,於本罪之外,加杖八十。未者,二罪法。

  曰:主司自有所避,式造立文案,徒罪以上,加所避罪一等。加罪有公有私,若用官,合以否?

  答曰:主司若避公罪,有所增、造立,即坐本罪,依公坐加罪私罪。若以官者,以私公,通所加私罪公坐法。其於殿者,各依公私。

  370 假官,〔九〕假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奏及省司判、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一0〕

  【疏】曰:「假官」,假以得官,若假授人官及受假官者,流二千里。注云「奏」,但流九品以上官,皆注奏。「及省司判」,品、流等官。或得他人正授告身,或同姓字,或改易己名,妄冒官司,以居任。「之」者,亦有己之告身合追,私自得而假之者。若申及增重者,〔一一〕重法。

  其於法不官,有罪,未合仕之。〔一二〕而求得官者,徒二年。

  【疏】曰:「其於法不官」,有罪,未合仕之。假如除名者六後,免官者三後,免所居官者周年,若有此等年限未,而求得官者,徒二年。「之」者,犯罪用高官而用卑官,及流人未六之。

  若增功年限而,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流外官,各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二等。下此。

  【疏】曰:「若增功年限」,增功考第,或其殿及下考年限,而及,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自工商,家其者,不得仕。其任,因此解黜,後能修改,必有事者,三年以後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告身,即依庶人例。」其有官及官之人,依令不得仕,而求得官;及未三年,得官者:同「增功年限得官」,合徒一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告身,依官者,亦同「不官」之坐。若追之後,及私得,以官者,依上「假官」。「流外官,一等」,「假官」以下,依流官色重上一等,故云「各一等」。「求而未得,又各二等」,若假官未得,流上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一等,徒二年;於法不官,求而未得,二等,徒一年,流外官又一等,杖一百;增功年限而,求而未得,二等,杖九十,流外官又一等,杖八十。注云「下此」,下「非正嫡承」未得,亦各二等。

  371 非正嫡,不爵,而承者,徒二年;非子而承者,假官法。若官,承他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及求,杖罪以下,各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一等。

  【疏】曰: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承嫡者。」以次承,具在令文。其有不合爵而承者,合徒二年。「非子」,子之外,云是嫡而妄承者,「假官」法,合流二千里。若官,妄承取他人官而得官者,徒三年。「非流」,假得生及七品邑,若品以下,及求杖罪以下,本罪之外,各合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於百杖上加一等,合徒一年。此是「犯罪已而更者,重其事」。「承」以下,求而未得,各二等。

  曰:取求,杖罪杖一百,徒罪加一等。其官司知而故,未知下「承知而行同罪」,惟依律「罪配之而收,本罪故失一等」而科?

  答曰:既「知而故」,即是「知而行」,理「同罪」而科。

  372 官及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物等。而官捕及追人者,徒一年。未者,各三等。

  【疏】曰:「官」,身自作官人,及官司遣捕人者,流二千里。若人侵犯其身,或犯家人、,或侵身及家人、物等,乃官司遣捕,或官司遣追者,徒一年。有追及捕,而未者,「各三等」。「各」者,捕人未,流上三等,合徒二年;人所犯害,官捕及追人未,徒一年上三等,合杖八十。

  曰:捕亡律:「被人折以上,若及,傍人,皆得捕。」其傍人合捕,乃官遣而捕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注云「犯其身及家人、、物等」,非折以上、及之色,而官捕,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傍人官捕,止下文「其捕」,杖八十。

  其捕,官及官卑高官者,杖八十。即官及冒官人姓字,有所求者,罪亦如之。

  【疏】曰:人折以上,或及,此等捕,其捕之人,或官有官,或官卑高官者,杖八十。即是官及冒承官人姓名,「有所求者」,或之,有所求,或出入公,心待,非有捕者,情是欺之,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曰:前人不合捕,乃官捕,因而前人,或拒捕者,各合何罪?

  答曰:捕人,已成凶狡,更加打情,所原。前人既不相干,即「故」法。若前人拒,捕者,名例云:「本者,本。」既不合捕,被持,有,止同。

  373 欺官私以取物者,。欺百端,皆是。若主取者,自法;未得者,二等。下此。

  【疏】曰:,欺罔。欺官私以取物者,一法科罪,唯不在除、免、倍、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注云「欺百端,皆是」,欺之,不止一途。「若主取」,主守取所主守之物,自法,加凡二等,有官者除名。「未得者,二等」,已端,罔物,未得者,皆,罪二等。其非主,欺未得者,自「不得」之法。「下此」,下「官私文及增,欺妄求物」,未得者,主之人亦二等,故云「下此」。

  知情而取者,坐;知而者,一等;知而藏者,二等。

  【疏】曰:「知情而取者」,知前人欺得物而乞取者,坐,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欺之人是主,凡人知情取者,止得坐之罪。知而者,一等」,於坐上亦一等。「知而藏」,知欺而得,故藏,亦於坐上二等。

  374 官私文及增,文,券抄及簿之。欺妄以求及避入、者,;者,官文法。若私文,止所欺妄坐。

  【疏】曰:「官私文及增」,官私券抄及增簿,故注云「文,券抄及簿之」。「之」者,符、牒、抄案等。欺妄以求,或求物;及坐及犯禁之物,合官而避入;或失官私器物,而避:如此之,增方便、避者,所欺得之,科。「者,官文法」,得罪,於杖一百者,官文法;有印者,自重。注云「若私文,止所欺妄坐」,私文契及受券、付抄帖,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止所欺妄求物之罪,不同官文之坐。

  375 妄良人奴婢、部曲、妻妾、子者,以略人一等。妄部曲者,又一等。妄奴婢及物者,一等。

  【疏】曰:「妄良人奴婢、部曲」者,本知是良人。妄妻妾、子者,知非己妻妾、子而故妄者。「以略人一等」,律「略人奴婢者,」,一等,合流三千里。「略人部曲,流三千里」,一等,合徒三年。「略人妻妾、子,合徒三年」,一等,合徒二年半。是「以略人一等」。妄部曲,又一等者,律:「略他人部曲,良人一等。」即是略部曲奴合流三千里,妄部曲奴,一等,合徒三年。略部曲部曲合徒三年,妄部曲部曲,〔一三〕一等,合徒二年半。略部曲、客女妻妾子合徒二年半,妄部曲、客女妻妾子,一等,合徒二年。是「部曲又一等」。其妄他人奴婢及物者,一等。若主妄未得,亦上,各二等。其非主,妄未得,多者,「未得」。

  曰:妄良人身,妄身部曲,合得何罪?

  答曰:依格:「身他人相犯,同部曲法。」即是妄良人部曲之法。其妄身部曲者,身之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部曲之罪。〔一四〕

  376 除、去、死、免官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徒二年;即博易重者,易官物法。

  【疏】曰:官、奴婢,各有簿。「除」者,言;「去」者,去其名簿;「死」者,言身死;「免」者,加年入六十及疾,各得免本色之;「及私相博易」,私奴婢博易官奴婢者:各徒二年。博易重者,易官物法。

  曰:有人私部曲博官奴,得以事衣食之直折官奴否?

  答曰:奴婢有,部曲事估,故部曲不。今以部曲替奴,乃是色。取官奴入己者,自;以部曲替奴,理依「部曲奴」之法。二罪,各重科。

  其匿者,徒一年;子不言匿,〔一五〕典吏不附。主司不匿者,依里正不漏法。

  【疏】曰:匿者,子匿不言。者,典吏知情,故不附。不言、不附者,各徒一年。故注云「子不言匿,典吏不附」。「主司不匿者,依里正不漏法」,婚律:「里正不漏增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家法。」既同里正之罪,主司止坐所由。若父母匿子,其更多,亦婚律家故口之法,〔一六〕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未堪入役者,四口一口罪:此是「有罪名,所重者,自重」。其典吏及主司匿、多者,依律既里正漏,合累科。主司知情者,各同父母故匿之罪。知不知,罪名不等者,依漏之法,科之。

  377 瑞者,徒二年。若祥之,而史官不以者,加二等。

  【疏】曰:瑞者,云:「瑞者,也,信也。天以信,人之德,故曰瑞。」其「瑞」流,具在部之式,〔一七〕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瑞」,即明不限大小,但者,即徒二年。若言麟,可案者,「上不以」,亦徒二年。「若祥之」,,祥休徵。「史官不以者」,凶言吉,吉言凶,加二等,徒三年。「之」者,此外有善之事,敕而史官不以者,亦加二等。

  378 教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及有憎嫌,欲令入罪:皆犯法者同坐。

  【疏】曰:鄙俚之人,不法式,之,故相教,或教人物,或教越度津之。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陷,故注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和教人奴婢逃走,或禁物度,外示和同,私,故注云「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及有憎前人,教令其人入罪者:皆身自犯法者同罪。

  379 乘,加役流;等知情同罪,不知情二等,,之。有符券者不坐。得真符券及作,不可知者。

  【疏】曰:本速,其所尤重。但是乘,及已行近,即合加役流。之及所由之,知其乘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二等」,司全不勘,又不知情,合二等,徒二年半。故注云「之」。有符券者,不坐。注云「得真符券及作,不可知者」,作符券及得真券等,不可知者,及司不坐。

  其未乘而乘者,徒一年。乘,有乘之理,未得符券者。

  【疏】曰:「其未乘」,差使,而未得符券,即乘者,徒一年。注云「乘,有乘之理,未得符券者」,命有,未得符券而乘者。、等知情之,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上二等。

  380 自除,若死及去工、、名者,徒二年。

  【疏】曰:「自除」,除之,〔一八〕在格、令,云落番新,或云放之,以得除;若作死;及去工、及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人,州有,去音人名者,亦同工、之罪。

  即所得役使者,徒一年。其供作使,而自及之者,杖六十。所庸重者,各坐。

  【疏】曰:任之,而得免役使者,徒一年。「其供作使」,充役,而自及知情之者,各杖六十。其庸重者,各坐。

  381 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者,徒一年半。有避、避等。不足疾,而避事者,皆是。

  【疏】曰: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杖一百。若故自,徒一年半。但者,有避、避,得罪皆同。即所避而故自,不成疾以上者,「不重」。故注云「有避、避等。不足疾,而避事者,〔一九〕皆是」。

  其受雇倩,人者,同罪;以故致死者,罪一等。

  【疏】曰:有受雇,或被倩,人者,自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皆一等。若祖父母、父母遣之,因致死者,同失之法。

  382 方病,而取物者,以。

  【疏】曰:背本方,疾病,率情增,以取物者,,以。之凡人,各依本法。

  383 父母死解官,言不解者,徒二年半。若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一等。若先死,始死及患者,各三等。

  【疏】曰:父母之,解官居服。而有心任,言不解者,徒二年半。其已哀,故於「不」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存,或死求假,〔二0〕及有所避而妄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一等」,麻以上,徒一年上一等,杖一百。若先死,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各三等」,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姑、兄姊,〔二一〕徒一年上三等,杖八十;,杖一百上三等,合杖七十。

  曰:有人嫌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忽有妄告,欲令哀,若告者之情,不,律、令正法,宜「不重」科。〔二二〕

  384 有病及死,〔二三〕受使不者,各依所欺,一等。若病死及,不以者,以故入人罪。

  【疏】曰:有病及死若,受使不以,「各依所欺一等」,〔二四〕即上疾病者杖一百,不,同妄,一等,杖九十;徒一年半,一等,徒一年;若死,徒二年上一等,徒一年半之。「若病及」,非病及,使者云「病及」,便是故入人徒、杖之罪;若死,云「不死」,即是妄入二年徒坐。使人枉入杖者得杖罪,枉入徒者得徒坐,各依前人入罪法。未者,一等。

  385 陷人至死及者,以。知津河深,船朽,人令渡之。

  【疏】曰:津之所,或有深,若船朽漏,不堪渡人,而云「津河平,船牢固」,令人渡,因致死者,「以」,令人溺死者,折一支徒三年之。故注云「知津河深,船朽,人令渡之」。「之」者,知有坑阱、之,人而致死者,亦以。其有尊卑、,各依本法。

  曰:陷人渡朽梁,溺之甚困,不不死,律文,合得何罪?又,人免,溺陷畜,又若科?

  答曰:律云「陷人至死及」,但重法,略其坐,不可言,有「重明」及「不」罪。若陷令溺,不、死,同「人不」。陷畜者,「作坑阱」例,其。

  386 保任不如所任,〔二五〕所任罪二等;即保重於,。若假人名保者,笞五十。

  【疏】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即是「不如所任」,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重於,」,保「」「枉法」及「恐喝」等,本得罪重於,上二等。不重者,以其元不同情,保不保罪故也。「若假人名保者」,假用人名,或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笞五十。有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以造意首,坐;自保者,罪首。

  387 不言情,及人,致罪有出入者,人二等,人同罪。夷人有罪,其者。

  【疏】曰:「不言情」,、、,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疾,定罪,人不吐情,遂令罪有增;及番人之,令其罪有出入者:「人二等」,所出入罪二等。「人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人云「承徒二年」,即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者云「徒二年」,即者得所二年徒之。故注云「夷人有罪,其者」。律「致罪有出入」,即明及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不者,止「不」法:、徒罪以上重,杖罪以下。

  388 冒官司以有所求,而主司承,知而行同罪,至死者一等;不知者,不坐。此篇於主司罪名者。

  【疏】曰:「冒官司」,及罔冒官司,欲有所求,官司知冒之情而行者,〔二六〕冒人同罪,至死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此篇於主司罪名者」,即此篇「主司」生文,不篇立例。此篇主司罪名者,上「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疾病」,若「假官」,或「承」,此等知情同罪,不知者不坐。

  校勘

  〔一〕 上文造皇帝八以玉之故造 下「」原。按:下曰「此云官文印,印以之,故」,以彼例此,知「」涉上而,故。

  〔二〕 注云符禁苑及交巡符之 「」原。按:本律注云「符禁苑及交巡符之」,禁苑符及交符、巡符等,「」字不省。此既述注文,故。

  〔三〕 不由所主 「由」原作墨,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述律注亦作「不由所主」。

  〔四〕 印又二等 「二」原「一」,宋刑改。按:本律文即作「印又二等」。

  〔五〕 若附他人而奏亦同自奏之法 「法」原,文化本、宋刑。

  〔六〕 下仍 「下」原「不」,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七〕 事遣推 「推」原作墨,文化本、岱本、宋刑。

  〔八〕 避者 按:此下所二例,一求得官,一官不解,均「」字;後文「避者」云云,乃「避」字。疑「避者」作「者」,「避」字衍。

  〔九〕 假官 按:自此四字至「未六之」原一,其版刻字於他,格式亦不相同,疑本配。

  〔一0〕流二千里奏及省司判或得他人告身施用之 「里」下原有「注云」二字,小注原作大字,全例不合,文化本、岱本、律附音改。

  〔一一〕若申及增重者 「」原,文化本、岱本、宋刑。

  〔一二〕其於法不官有罪未合仕之 「官」下原有「注云」二字,小注原作大字,全例不合,文化本、律附音改。

  〔一三〕部曲 按:自此三字至「或夷人承流」原十,其第一注有小字「第二十一至三十原缺元至正勤有堂原刻本」。

  〔一四〕亦同妄部曲之罪 「亦同妄」原作行小字注,文化本、宋刑改正。

  〔一五〕子不言匿 「」上原衍「」字,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述律注亦「」字。

  〔一六〕亦婚律家故口之法 「婚」原。按:本卷十二婚律疏略曰:自「迄至後周,皆名律。北以婚事附之,名婚律。隋皇以在婚前,改婚律」。作「律」非也。查全征引多作「婚律」,有作「律」者,今,以下不再出校。

  〔一七〕具在部之式 「具」原「其」,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一八〕除之 原作行小字注,「除」原「添」,岱本改正。

  〔一九〕不足疾而避事者 原「疾」、「而」作小字并列于「」、「」之,沈本、宋刑改正。按:本律注即作「不足疾而避事者」。

  〔二0〕或死求假 「死」原,文化本。按:本律文云「若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

  〔二一〕伯叔父母姑兄姊 「姑」原「如」,文化本、宋刑改。按:本律文即作「伯叔父母姑兄姊」。

  〔二二〕宜不重科 「」原,文化本。按:本卷二十七律「不得」律文即有「」字。

  〔二三〕有病及死 「有」原,文化本、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亦作「有病及死若」。

  〔二四〕各依所欺一等 「依」原「以」,宋刑改。按:本律文即作「各依所欺一等」。

  〔二五〕保任不如所任 「如」原「知」,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改。按:本疏文云「所保既乖本,即是不如所任」。

  〔二六〕官司知冒之情而行者 「之」原「知」,文化本、宋刑改。

国学经典 |

经部

[尔雅] [公羊传] [梁传] [论语] [礼记] [诗经] [孝经] [仪礼]
[周礼] [周易] [左传] [孟子] [尚书] [四书章句] [韩诗外传]

史部

[史记] [三国志] [晋书] [宋书] [南齐书] [梁书] [陈书] [魏书][北齐书]
[周书][隋书][南史][北史][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新五代史][元史][明史] [清史稿][汉书][后汉书][新元史][资治通鉴] [续资治通鉴] [战国策][贞观政要][荆楚岁时记][逸周书] [古列女传][徐霞客游记][大唐西域记]
[唐才子传] [通典] [东观汉记] [前汉纪][后汉纪][华阳国志][洛阳伽蓝记] [唐会要][唐律疏议] [吴越春秋] [越绝书][竹书纪年]

子部

[道家][兵家][儒家][法家][杂家][世情小说][历史演义][历史小说][志怪小说]

集部

[全唐诗] [全宋词][李太白全集][乐府诗集] [文心雕龙][文选][王右丞集笺注] [楚辞][楚辞补注]

蒙部

读书人网 >唐律疏议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