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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06 03:27:06 作者: 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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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妻前夫之子者,凡人一等;同居者,又一等。死者,。

  【疏】曰:「妻前夫之子者」,改醮之,子人,後夫者,凡人一等。「同居者」,父同居,立服期。「又一等」,凡人二等。若之令至疾及舌、,如此之,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罪。

  父者,曾同居,今者。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父此。

  【疏】曰:父者,母後嫁之夫。注云「曾同居,今者」,依「父同居,服期」,妻少子幼,子大功之,之人,所者亦大功之,而所者以其,之家於家之外,使之祀焉,是「同居」。子之妻,不服,若有犯夫之父者,下「夫犯一等」。〔一〕其不同居者,先同居,今者。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同住,亦居。若未同居,不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者,之同麻尊,合徒一年;重者,各加凡二等;死者,。同居者,著期服,非本,犯者不同正服,止加麻尊一等,者,合徒一年半;重者,加凡人三等。注云「父此」,服尊卑相犯得罪,此例。於「父」下注,即「妻前夫之子」,「父」同。律「麻尊同」,其有及,理「不睦」。於前夫之子,不言麻卑幼同,之凡人罪,不入麻卑幼之例。

  即受,加凡人二等。死者,各。伏膺儒,而非私者。

  【疏】曰:云「凡教之道,。道尊,方知敬」。如有承儒教,伏膺函丈,而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各」者,父至死,俱得刑。注云「伏膺儒,而非私者」,儒,。非私者,弘文、子、州等。私者,即云「家有塾,遂有序」之。如有相犯,同凡人。

  曰:受,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加以否?

  答曰:受,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品上累加。若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五品博士,亦於本品上累加之。

  334 妻詈夫之期以下、麻以上尊,各夫犯一等。罪者,加凡一等。妾犯者,不。死者,各。

  【疏】曰:依服:「夫之所兄弟服,妻降一等。」今妻夫麻以上尊,夫一等,以夫服,罪亦降夫。注云「罪者,加凡一等」,故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里,妻若夫一等,徒三年。故凡人折一支,既合流二千里,即是罪,加凡人一等,流二千五百里,是「罪者,加凡一等」。「妾犯者,不」,妾犯尊,即夫同。「死者,各」,尊致死,妻、妾合刑。云夫一等,若本制服重,即重。假如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大功尊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夫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云:「有罪名,所重者,自重。」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

  卑,夫同;死者,。即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者,。妾犯者,各凡法。若尊卑幼之,凡人一等;妾,又一等;死者,。

  【疏】曰:「卑」,是夫家卑。「夫同」,夫之父兄弟子有服者折以上,麻凡人一等,如此,夫同。死者,。即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者,。「妾犯者,各同凡法」,依凡人法科罪。「若尊卑幼之」,夫之期以下、麻以上尊,卑幼之,凡人一等;妾,凡人二等;死者,。

  335 祖父母、父母人所,子即之,非折者,勿;折者,凡折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子元非者。

  【疏】曰:祖父母、父母人所,子理合救之。即,有,非折者,罪。「折者,凡折三等」,折一合杖八十之。「至死者」,前人致死,合;以刃者,合。故云「依常律」。注云「子元非者」,若元,即依凡首。律文但祖父母、父母人所,不疏尊卑。其有祖父母、父母之尊,祖父母、父母,依律之罪者,止可解救,不得之,即者,自依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子之亦不合即夫之祖父母、父母,如者,即依常律。

  曰:主人所,部曲、奴婢即之,得同子之例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非,不同子之例,唯得解救,不得。

  336 而傍人者,以;至死者,一等。

  【疏】曰:「而傍人者」,假如甲共乙,甲用刃、杖欲乙,中於丙,或死或者,以。不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各依法。至死者,一等,流三千里。

  若以故僵仆而致死者,以。即助己者,各二等。

  【疏】曰:仰之僵,伏之仆。共人,失手足跌,而致僵仆,傍人者,以。「人者,人二等」,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即助己者,各二等」,假如甲乙共丙,其甲乙至死,二等;,二等。或僵仆乙,二等;乙,二等,四等,合徒二年。若折一支,亦四等,徒一年,是名「各二等」。

  曰:甲共子乙同丙,而乙中其父,因而致死,得「助己」二等以否?〔二〕

  答曰:律云「而傍人,以」,傍人,坐「失」,行者本,故「」;若父助己而者,二等,便即於「失」,依例「有罪名,所重者,自重」,合「失」之坐,流三千里。

  又:以僵仆,助己父母;或非僵仆,期尊,各合何罪?

  答曰:以僵仆,父母,或期尊,若罪於「失」者,「失」之法。

  又:假有人,同甲,夜中忽遽,乃乙,合得何罪?

  答曰:〔三〕此既本是,不同。彼此相持,行屠害。甲中於丙,尚以,以其元心,至死一等;本害甲,元作心,乙,原情非者。若其甲是人,〔四〕今既乙,合科「故」罪。

  337 部曲、奴婢詈主者,徒二年;者,流二千里;者,;者,皆;失者,依凡。

  【疏】曰:部曲、奴婢詈主者,徒二年;者,流二千里;者,,有首;者,皆,罪首。失者,凡人收,入之家。

  即部曲、奴婢,折以上,部曲凡人二等,奴婢又二等;失者,各勿。

  【疏】曰:主部曲、奴婢,折以上,「部曲,凡人二等」,折合杖九十;「奴婢,又二等」,合杖七十之。失者,勿。

  曰:部曲、奴婢詈主期以下,或主所部曲、奴婢,〔五〕得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故尊,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於主。主放,有宿恩,其有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是姻,所有相犯,依凡人之法。

  又:有人部曲、奴婢,或於部曲、奴婢家,有者,合罪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得凡人,爰至於死,亦依例,明及犯,合依法。唯物,特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科。

  338 人者,二等;以力共,至死和同者。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者,唯一等。即官而犯者,依失法收。非故犯,官者,此。

  【疏】曰:「人者」,以力共,因而人,〔六〕罪二等。若有、尊卑、幼,各依本罪上二等。以力共,至死和同,不相恨而致死者。「和,以刃」,云:「死而不吊者三,畏、、溺。」乎嬉,或以金刃,或乘高,或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危之所,自共相警戒,因此共,遂致,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者,唯本罪一等。「即官」,有及老、小、疾之,而犯罪者,依「失」法收。假有失人,一百二十斤,得二等,六十斤,即是重不,故依「失」罪,不法。注云「非故犯」,一部律,非故犯罪,官得收者,此。假有甲人合,不如本方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者,不可徵五十斤,亦徵一百二十斤,〔七〕是「」之。

  其不和同及於期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和,不得,各法。

  【疏】曰:者元不和同;及於期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非共,和同,不得:各之法。假有共期尊,折一支者,仍之。

  339 失人者,各依其,以。耳目所不及,思所不到;共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禽,以致之,皆是。

  【疏】曰:失之事,注文之矣。人者,各本,依收之法。注云「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瓦及射,耳不人,目不人出,而致;其思所不到者,本是幽僻之所,其不有人,投瓦及石,有;或共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而足蹉跌;或因禽,而人者:如此之,皆「失」。「之」者,若共捕,旁人之,皆是。其本居作、官者,自本法。

  340 知反及大逆者,密告近官司,不告者,。知大逆、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及妖言不告者,各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半日者,各不告罪同;若事略,而限者,不坐。

  【疏】曰:反者,知人?欲危社稷;大逆者,知人於宗及山陵、已有:密告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若知大逆」,知始欲宗、山陵等;叛者,知欲背:亦密告官司。不告者,流二千里。若「知指斥乘」,情理切害;及妖言者,妄休咎之言:不告者「各本罪五等」,本死者,死上五等;妖言惑不者,流上五等,是名「各五等」。官司承告反以下,不即掩捕,若「半日者」,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不告」罪同。「若事略」,人既多,得人兵器仗,如此略,以故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反以下,不密告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密告同。因其自捕,失罪人;或已就拘而失者:同「失囚」之法。

  341 告反及大逆者,;者,。若事容不,原情非者,上。若告大逆、叛不者,亦如之。

  【疏】曰:「告反及大逆者」,知非反、逆,故欲之,首合,合。「若事容不者」,或奉敕兵,或欲修葺宗;兵疑是欲反,修宗疑大逆之,本情初非告者,具上,敕。若告大逆、叛不,亦合上,故云「亦如之」。

  342 告人者,各反坐。即之官,私事不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者,一等。其本加杖及者,止依杖、法。即官人及有者,依常律。

  【疏】曰:凡人有嫌,遂相告者,罪重,反坐告人。「即之官」,令合者,若有憎前人,或朋戚,私,妄作者,同「告」之律。反坐其罪,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未者,反坐之人一等。若人反、逆,未引,不合罪。本加杖者,告部曲、奴婢流罪,若,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告者不流,亦杖法反坐。丁加杖者,亦依杖反坐。「及者」,告老、小、疾,若,即前人合;,即反坐者亦依。「即官人及有者」,假有白丁七品官流罪,若,官人即合例、官;如,反坐得流罪。告有之人,事合、;反坐之者,不得前人、法,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及事等,但一事,除其罪;重事,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多,不反坐。

  【疏】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假有甲告乙人折一,合徒一年;又告人五疋,亦合徒一年;或故他人一疋,合徒一年半。推是,、是,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事等」,但一事,除其罪。重事,反其所剩者,假如甲告乙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官私牛,合徒一年半。若其是,〔八〕牛是,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主司因事受百疋,勘五十疋,坐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剩告五十疋,「罪至所止,不反坐」之。

  其告二人以上,者多,以者反坐。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罪,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奏,事有不,反坐罪者,上不。

  【疏】曰:告二人以上,罪者多,「以者反坐」,以其人、事各,故得罪不同。注云「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罪,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一人笞罪事,不得以多放免,仍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已奏,事有不,反坐罪於上不,「上不」,徒二年。不反坐者,罪。假如甲上表告乙徒一年,〔九〕一,一,律既免反坐,於甲「上不」之罪。

  343 告小事,而官因其告,得重事及事等者,若其事,除其罪;其事,依本。〔一0〕

  【疏】曰:告小事,而官因其告,得重事者,假有告人,得,其又,是「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甲家,得乙家,其相似,是「事等」。「若其事」,、、等,色目相,所告,除其妄罪。其事者,告人,得之,是「其事」,「依本」,仍得告之罪。此依告生文,不同官外求罪之例。

  曰:告人私有弩,官因告乃得甲,是事以否?

  答曰:「」者,其形辨,原情非,所以得除其罪。然弩之甲,同禁兵,其形,色全,事非疑似,元是。如此之流,不得「」。

  344 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者,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即拷人,亦是。告期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告主之期、外祖父母者,引,各不。

  【疏】曰:告死罪,自有制。唯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者,得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杖多少,然後引,即不合。「即拷人亦是」,不拷被告之人,拷傍之者,自引,亦同已拷,不。其告期尊以下,及奴婢、部曲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即引,各不合。

  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一等。」未知前人已,然後引,合以否?

  答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拷已,律有成制;未,理合科。若事奏,不合追。及已役、已配,亦是已已前人,拷掠同,不在科之例。

  345 告祖父母、父母者,。非坐之罪及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此。

  【疏】曰:父子天,有犯。如有失,理,起敬起孝,令陷罪。若有忘情而故告者,。注云「非坐之罪」,坐反、大逆及叛以上,皆不臣,故子告亦罪,坐同首法,故父祖捕告。若故告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以刑。下此者,告期尊,情在於,欲令入罪而故告之,故云「此」。若因推劾,事不免,注引,不告坐。

  即嫡、、慈母其父,及所者其本生,告。

  【疏】曰:嫡、、慈母者,名例已。此等三母其父,及所父母其所生父母,告。若嫡、母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其父者告。

  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妻,其母乃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否?

  答曰:所父母,本是他人,其所生,故律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犯夫及者,得以子。」即子之於母,孝情深,之恩,道。母其母,例亦合告。

  又:嫡、、慈母,有所求,故子,合得何罪?又,子得自理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後行,若科?

  答曰:子之於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服而。律:「有所求而故期以下卑幼者,。」服相犯,例傍期;在於子,不入期服。然嫡、、慈、,依例同母,被出、改嫁,制便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又心,曰子,唯期卑幼,若犯此母,亦同期尊。被出者,既服,同凡人。其理,亦依此法。

  校勘

  〔一〕 下夫犯一等 「犯」原,文化本。按:本卷「妻詈夫之期以下」律文即作「各夫犯一等」。

  〔二〕 得助己二等以否 「二等」原倒,文化本、岱本、宋刑乙正。

  〔三〕 答曰 「曰」原「」,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四〕 若其甲是人 「人」原「入」,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五〕 或主所部曲奴婢 「曲」原,文化本、岱本、宋刑。

  〔六〕 以力共因而人 「」下原衍「若」字,岱本、宋刑。

  〔七〕 亦徵一百二十斤 「斤」原,文化本、岱本、宋刑。

  〔八〕 若其是 「是」原,岱本、宋刑。

  〔九〕 假如甲上表告乙徒一年 「」原「丙」,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一0〕依本 「本」原,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亦作「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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