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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07 05:31:18 作者: 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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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流九品以上者,徒一年。重及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各加凡二等。

  【疏】曰:流九品以上、六品以下者,徒一年。「重」,他物凡人吐血,合杖一百;,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重」。其六品以下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或不:亦各加凡二等。

  318 官司,於所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之,及官品同自相者,同凡法。

  【疏】曰:官司於所佐官以下,及所管部之人有高官而官司之者,同凡法,不、品,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者,三品以上、一品以下,「官品同」,不相管。自相者,同凡之罪。假有官都尉而上柱,其上柱既非,罪凡同。其下司上司者,官以外,皆品科。其有府及、戍州者,亦之限。

  曰:州事,州令五品以上官,得「」同凡以否?

  答曰:令是州之官,假令品高,州官之,上文各同凡之法。

  319 拒州以上使者,杖六十;者,加二等;重者,加一等。有所徵,拒捍不者。即被禁掌,而拒捍及者,各加一等。

  【疏】曰:「拒州以上使」,「以上」者,省、、寺、及在京司等,是。遣使追,拒捍不者,杖六十。「者,加二等」,杖八十。「重者」,他物吐血,凡合杖一百,〔一〕加一等,徒一年。注云「有所徵,拒捍不者」。「即被禁掌,拒捍及者,各加一等」,〔二〕有司禁,或散留,而拒捍,合杖七十;所司者,合杖九十;重者,重一百杖以上,加凡二等;若使人官品高者,各依本品加:是名「各加一等」。

  320 部曲良人者,〔三〕官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良人折跌支及瞎其一目者,;死者,各。

  【疏】曰:名例律:「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良人者,注云「官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加凡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部曲良人,二事以上,及因患令至疾、舌及,凡流三千里者,部曲加一等合死,此名「加入於死」。「奴婢又加一等」,加凡二等。「若奴婢良人,折跌支及瞎其一目者,」,跌、瞎目,各罪止徒三年,即明良人凡人相罪合流者,各入死罪;因致死,各。

  其良人他人部曲者,凡人一等;奴婢,又一等。若故部曲者,;奴婢,流三千里。

  【疏】曰:良人或他人部曲者,「凡人一等」,者,流三千里;折一支者,徒二年半之。「奴婢,又一等」,者,徒三年;折一支,徒二年之。若不因,故部曲者,合。若而,亦同。其故奴婢者,流三千里。

  即部曲、奴婢相者,各依部曲良人相法。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正文者,此。相侵物者,不用此律。

  【疏】曰:部曲奴婢,流三千里;折一支,徒二年半;折一,杖一百。奴婢部曲,二事以上,及因患,令至疾及舌、者,;折一支者,流二千里;折一者,徒一年半。若部曲故奴婢,亦。是名「各依部曲良人相法」。「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人」、「穿地得不更埋」之私相犯,本正文者,此加之法。相侵物者,各依凡人相侵之法,故云「不用此律」。

  321 奴婢有罪,其主不官司而者,杖一百。罪而者,徒一年。期及外祖父母者,主同。下部曲此。

  【疏】曰:奴婢,各有主,至於戮,宜有承。奴婢有罪,不官司而者,杖一百。「罪者」,全罪失而故者,徒一年。注云「期及外祖父母者,主同」,有罪者,杖一百;罪者,徒一年。故云「主同」。「下部曲」者,下期及外祖父母部曲罪名,若有,亦同於主,故云「此」。

  322 主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者,加一等。其有愆犯,致死及失者,各勿。

  【疏】曰:「主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重。「故者,加一等」,非因打,本心故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致死及失之者,罪。

  曰:妾有子,或子,夫家部曲、奴婢,合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部曲、奴婢而,得同主期以否?

  答曰:妾夫家部曲、奴婢,在律罪名,重相明,例。下云「妾夫之妾子,凡人二等。妾子父妾,加凡人三等」,部曲主之妾相,比之妾子父妾相法:即妾夫家部曲,〔四〕亦凡人二等;部曲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夫家奴婢,部曲一等;奴婢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家主,母法不降於,依主例;若子不家主,於奴婢止同主之期。妾子家主及不家主,各此。客女及婢,有子息,仍同,不合加其罪。

  323 部曲、奴婢失主者,;及詈者,流。

  【疏】曰:部曲、奴婢,是家,事主存敬,又亦防其二心,故失主者,。若失主及詈者,流。不言里者,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即主之期及外祖父母者,;已者,皆;詈者,徒二年;失者罪二等,者又一等。

  【疏】曰:部曲、奴婢主之期,者;及主之外祖父母者:。者,皆,罪首。詈者,徒二年。失者,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失者,又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主之麻,徒一年;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

  【疏】曰:部曲、奴婢主之麻者,正服、服,徒一年。「重者」,罪重於徒一年,各加凡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主麻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以他物故主之麻,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加一等」,奴婢用他物小功,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假如部曲主大功折支,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加三等,合,即是「加者,加入於死」。其麻、小功,部曲有犯,各本罪此加例,加入死者,。「死者,皆」,奴婢、部曲主麻以上至死者,皆,罪首。

  324 麻、小功部曲奴婢,折以上,各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一等。失者,各勿。

  【疏】曰:「麻、小功部曲」,身之麻、小功部曲。凡人部曲二等,三等。假如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三等,合杖一百。若奴婢折,凡人合徒一年,奴婢二等,麻、小功奴婢又二等,四等,合杖七十。故云「折以上,各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一等」,大功部曲折,〔五〕四等,合杖七十;若大功奴婢,合杖六十。自外折以上,各此例法。其有失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罪。

  325 妻者,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妾折以上,妻二等。

  【疏】曰:妻之言,夫,同於幼,〔六〕故得「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合。以刃及故者,。妾,非折罪;〔七〕折以上,妻罪二等,即是凡人四等。若妾者,止凡人二等。

  若妻妾,夫妻同。皆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人告。妻,仍「不睦」。失者,各勿。

  【疏】曰:「若妻妾」,者,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注云「皆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罪。「至死者,人告」,人不限疏,皆得告。「妻,仍不睦」,妻即是麻以上,例自「不睦」,「以凡人」,故重明此例。「失者,各勿」,心,故得罪。

  326 妻夫,徒一年;若重者,加凡三等;夫告,乃坐。死者,。

  【疏】曰:妻夫,徒一年。「若重者,加凡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人吐血,合杖一百,加凡三等,徒二年。此是加之法。「夫告,乃坐」,要夫告,然可罪。因致死者,。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失者,各二等。

  【疏】曰: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故媵及妾犯夫者,各加妻犯夫一等,夫者,徒一年半;重者,加凡四等。「加者,加入於死」,若夫折一支,或瞎一目,凡徒三年,加四等合,是名「加入於死」。「失者,各二等」,妻、妾、媵失者,徒三年。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失二等,合徒二年半;若媵及妾折夫一支合,失二等,合徒三年。自折,各重,此加之例。

  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夫同。媵犯妻者,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者,各。媵文者,妾同。

  【疏】曰: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犯夫同」,者,徒一年半;死者,。「媵犯妻者,妾一等」,者,徒一年;重者,重上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者,笞五十;折一者,徒一年半之。「死者,各」,媵及妾犯夫及妻,若妾犯媵,者,各。注云「媵文者」,上「妾折以上,妻二等」之,妻、妾相犯及犯夫,文者,各妾同。

  327 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加一等。尊者,又各加一等。重者,各加凡一等;死者,。即父兄姊,凡流三千里者,。

  【疏】曰:「麻兄姊」,本宗及外姻有麻服者,同。此兄姊,杖一百。小功,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尊者,又各加一等」,麻尊,徒一年;小功尊,徒一年半。大功尊,依,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此各有本,自「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父母,夫犯一等,徒二年半」,即此大功尊加法。「重者,各加凡一等」,他物麻兄姊吐血,凡人杖一百上加一等合徒一年,小功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尊又加一等,即麻徒一年半,小功徒二年之。因致死者,各。假有小功尊折二支,加凡人三等,不云加入於死,罪止流。「即父兄姊,凡流三千里者」,二事以上,或因患令至疾、舌及,此是凡流三千里,於父兄姊犯此流者,合。

  若尊卑幼折者,麻凡人一等,小功、大功一等;死者,。即父弟妹及父兄弟之子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者,。

  【疏】曰:「若尊卑幼折者」,折以上。既云「折」,即明非折不坐。因折麻卑幼,凡人一等;小功,二等;大功,三等。假有麻卑幼折一指,凡合徒一年,一等,杖一百;小功二等,杖九十;大功三等,杖八十。其重者,各此。因致死者,尊各。「即父弟妹」,堂弟妹;「及父兄弟之子」,堂及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不因而故者,俱合刑。

  328 兄姊者,徒二年半;者,徒三年;折者,流三千里;刃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死者,皆;詈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即失者,各本罪二等。

  【疏】曰:兄姊至,更相急,弧垂泣,切匪他。有者,徒二年半。者,徒三年。「折者」,或折,或折手足指,但折一事,即合流。若用刃及折支,或跌其支,「若瞎其一目」,全失其明者,各得罪。因致死者,首、皆。詈者,合杖一百。其「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加犯兄姊一等:者,徒三年;者,流二千里,文「加入死」,折亦止流坐;詈者,徒一年。失若,「各本二等」,失者,各死罪二等,合徒三年;失折者,流二等之。其失之罪,兄姊以下,同二等。

  若弟妹及兄弟之子、曾、玄者,各依本服。外者,徒三年;以刃及故者,流二千里。失者,各勿。

  【疏】曰:弟妹及兄弟之子者,兄弟子期服,即小功。注云「曾、玄者,各依本服」,兄弟曾麻,玄袒免,服既疏,恩情,〔八〕故云「各依本服」。曾,合;玄既袒免,自依凡人法。此兄弟曾、玄,既依本服,即明上父兄弟曾、玄,降服已,亦同凡人。其弟妹及兄弟之子、外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者,流二千里;失者,各勿。

  329 詈祖父母、父母者,;者,;失者,流三千里;者,徒三年。若子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者,徒一年半;以刃者,徒二年;故者,各加一等。即嫡、、慈、者,又加一等。失者,各勿。

  【疏】曰:子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而詈者,合;者,。律「皆」字,案文可知:子共,〔九〕原情俱是自,「皆」字,各合刑。下「妻妾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明重,皎然不惑。失者,流三千里;者,徒三年。血「」,大小之限。「若子犯教令」,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而故者,而祖父母、父母即之者,徒一年半;以刃者,徒二年。「故者,各加一等」,非犯教令而故者,手足、他物,徒二年;用刃,徒二年半。「即嫡、、慈、者」,情疏易,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犯教令以刃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失者,各勿」,即有犯教令,依法,邂逅致死者,亦罪。

  330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舅姑告,乃坐。者,;者,皆;失者徒三年,者徒二年半。

  【疏】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舅姑告,乃坐。」者,;者,皆,罪首。失者,徒三年;者,徒二年半。

  即子之,令疾者,杖一百;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者,流二千里。妾,各二等。失者,各勿。

  【疏】曰:祖父母、父母子之,令疾者,依令「腰脊折,一支,疾」,合杖一百。疾者,「目盲,二支」,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者」,不因詈,罪而者,流二千里。若妾,令疾,杖八十;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者,徒二年半。失者,各勿。

  331 妻妾、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詈舅姑二等;折者,加役流;死者,;失者,依凡。

  【疏】曰:「故夫」,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者,非。「各、詈舅姑罪二等」,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文「皆」字,〔一0〕即有首。「失者,依凡」,者,依凡人法,一百二十斤;者,各依凡人法徵。其入被之家。

  其舅姑,子妻妾,折以上,各凡人三等;死者,;失者,勿。

  【疏】曰:其舅姑,子妻妾,折以上,「各凡人三等」,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死者,」,既不言故者,即是故者亦。失者,勿。

  曰:子之,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放,此姑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身亡,妻妾改嫁,舅姑在,此「舅姑」。今者,姑被,或已改醮他人,子之妻,孀居守志,於夫家,母子道,子既如母,其理亦如姑。姑人,仍在室,理依姑之法,不得同於姑。若夫之嫡、、慈、,不入此。

  332 兄之妻及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曰:嫂叔不通,所以嫌疑。兄之妻及夫之弟妹者,敬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妾夫之弟、妹,加妻一等,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兄妾,以凡人。

  即妾夫之妾子,凡人二等;妻之子,以凡人。若妻之子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曰:「即妾夫之妾子,凡人二等」,匹之故,得罪稍。「妻之子,以凡人」,女君尊重,故同凡。若妻之子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父妾,又加二等。「又加」者,加三等,若折一,徒二年半之。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有加,至死者,凡人同。

  校勘

  〔一〕 凡合杖一百 「合杖」原,文化本、岱本、宋刑。

  〔二〕 各加一等 「一」原「二」,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文即作「各加一等」。

  〔三〕 部曲良人者 「」原,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亦作「良人者」。

  〔四〕 即妾夫家部曲 「即」原「」,文化本、岱本改。

  〔五〕 大功部曲折 「大」原「小」,元刻本、文化本、宋刑改。按:此乃疏解「大功又一等」,故作「大」是。

  〔六〕 同於幼 「」原「」,文化本、宋刑改。按:本卷二十四律「告麻小功卑幼」疏文亦作「」。

  〔七〕 非折罪 「非折」原「不」,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云「妾折以上,妻二等」,下疏云「既云折,即明非折不坐」。

  〔八〕 恩情 「」下原有列小字「去」,後人所加,今全例除。

  〔九〕 子共 「」原「」,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一0〕文皆字 「文」原,文化本、岱本、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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