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人者,笞四十;以手足人者。及以他物人者,杖六十;血。非手足者,其皆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曰:相,相。若以手足人者,笞四十。注云「以手足人者」,手足例,用之,亦是。,手足;及以他物而不者:各杖六十。注云「血」,因而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手足之外,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曰:人者,以手足人。其有撮挽,或擒其衣,亦同以否?
答曰:云,以手足人,明是未,下手即便罪。至如挽撮,擒扼喉,既是於人,不於,例同法,理用惑。
及拔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耳目出及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曰:他物人及拔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量拔毛之所,各一寸者。〔二〕若方斜不等,四寸方寸。若人面,其血或耳或目而出,及人身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罪二等。其拔不方寸者,止法。其有拔,亦坐。若鼻血出,止同科。人痢血,同吐血例。
303 人,折,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其明而物。若破骨及火人者,徒一年;折二、二指以上及髡者,徒一年半。
【疏】曰:因人而折其;或破及缺穴人耳鼻,即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眇其目,其明而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若火、人者:各徒一年。若火不,他物法。若「折二、二指以上」,「以上」者,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髡截人者:各徒一年半。其髡不,仍堪髻者,止拔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髡,遂入己者,依律:〔三〕「本以他故人,因而其物,以。」以汁人,比火人。如其以蛇蜂蝎螫人,同他物人法。若人十指折,不堪物,即二支,疾,科流三千里。
304 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弓、箭、刀、N、矛、?之。〔四〕即罪重者,法。
【疏】曰:因遂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弓、箭、刀、N、矛、?之」,〔五〕「之」者,用殳、戟等,皆是。「即罪重者」,本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著,即法。假如因,斫射小功兄姊而不著者,即依本罪,科徒一年,即不斫射之罪。如此之,即法。
若刃,刃金,大小之限,堪以人者。及折人肋,眇其目,人胎,徒二年。胎者,辜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本。
【疏】曰:「若刃」,以金刃人,注云「刃金,大小之限,堪以人者」;「及折人肋」,人折肋;「眇其目」,亦其明而物;「人胎」,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胎者,在辜子死,乃坐」,在母辜限之而子死者。子而在母辜限外死者,或在辜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本法,〔六〕胎之罪。其有、等胎落者,各徒二年上加之法,皆以母定罪,不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害子之心也。若母罪重,同折科之。假有姊胎落,依下文:「兄、姊徒二年半,折者流三千里。」又:「折,折以上。」胎合徒二年,重於折之坐,即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
305 折跌人支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者,骨差跌,失其常。辜平者,各二等。折跌平,此。
【疏】曰:因「折跌人支」,支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及瞎一目」,一目明,全不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折四支之骨;跌者,骨差跌,失於常。「辜平者」,折跌人支及瞎一目,於下文立辜限,骨平及目得物,於本罪上二等,各徒二年。注云「折跌平,此」,於尊卑、等及故折跌,辜平,二年。非支,於骨平亦同。若支先,是疾被折,故此支止依折一支,流二千里,有合同、。何者?例云:「故人至疾,流,不合。」今先疾,不因令疾,所以其、。
即二事以上,及因患令至疾,若舌及人者,流三千里。
【疏】曰:即二事以上者,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及因患令至疾」,假有瞎一目疾,更瞎一目成疾,或先折一疾,更折一疾;「若舌」,全不得;「」,孕嗣者:各流三千里。舌,可解,不孕嗣者,科。
曰:人目先盲,重睛;口或先?,更其舌:如此之,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形父母,莫不其所受,天委命。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至於被人,在法宜制。如人?,或先明,更其睛,或其舌,止得守文,科舌、瞎目之罪?
306 人者,。以刃及故人者,。因,而用兵刃者,故司。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者,依法。用兵刃,此。
【疏】曰:者,元心,因相而人者,。以刃及故者,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事而,是名「故」:各合罪。「因而用兵刃者」,本是,乃用兵刃人者,故同,亦得罪,同故之法。注云「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逼己之人,用兵刃,亦依之法。「用兵刃,此」,戚、良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者,此法。又律云:「以兵刃者,故同。」既文,即是依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者」,以兵刃人,因而致死,故言之。
曰:故人合,用刃亦合刑,得罪既是不殊,文更理。何云「用兵刃者,故同」?
答曰:名例:「犯十及故人者,赦,〔七〕除名。」兵刃人者,其情重,文同故之法,〔八〕赦遣除名。
不因,故人者,〔九〕加罪一等。因,但而者,故法。
【疏】曰:不因,故人者,加一等,若拳不,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因,但而者」,忿之後,各已分散,不相接,去而又者,是名「」,故法。
307 保辜者,手足人限十日,以他物人者二十日,以刃及火人者三十日,折跌支及破骨者五十日。、不相。及,各此。
【疏】曰:凡是人,皆立辜限。手足人,不,限十日;若以他物者,限二十日;「以刃」,刃金,大小之限,「及火人」,灼皮,限三十日;若折骨跌及破骨,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不相」,及,各保辜十日。然人皆因,今言不相者,下有僵仆,或恐迫而,此不因而有,故律云「、不相」。「及各此」,〔一0〕人,或人,故、、,,有罪者,保辜此。
限死者,各依人;其在限外及在限,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法。他故,增患而死者。
【疏】曰:「限死者,各依人」,辜限死者,不限尊卑、良及罪重,各本罪科。「其在限外」,假有拳人,保辜十日,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在限」,辜限未,「以他故死者」,他故增患而死,假人,而入,因致死之,仍依人,若不因得,因他病而死,是「他故」:各依本法。故注云「他故,增患而死」。其有胎、瞎目、、折等,皆手足、他物、以刃、火辜限。
308 同共人者,各以下手重者重罪,元一等,者又一等;若元下手重者,各二等;至死者,所因重罪。
【疏】曰:「同共人者」,二人以上,同心,共人者。假有甲乙丙丁人,甲元,乙下手最重,人一支折。以下手重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又一等,合徒二年。若不因,乙故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下手重者,假甲元,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二等,徒二年。若故,即甲合流二千里;各二等,各徒二年半之。「至死」,被人致死。「所因重罪」,甲,乙手,丙足,若由致死者,即甲重罪;由手致死者,〔一一〕即乙重罪;由足致死者,即丙重罪。重罪者死;各二等,徒三年;甲是元,止一等,流三千里。
其不同者,各依所;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重罪。
【疏】曰:「其不同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因共一人,甲,乙打折,丙打指折,丁不。若因致死,甲得人之罪,死;乙折支,合徒三年;丙折指,合徒一年;丁不,合笞四十。是「各依所」。「其事不可分者」,此四人共一人,其不可分,被致死。「以後下手者重罪」,丁下手最後,即以丁重罪,各徒三年;元一等,流三千里。
若,不知先後重者,以首及初者重罪,〔二〕各二等。
【疏】曰:假有人群共,人,被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後重,若同之,即以首重罪;其不同,者,以初者重罪。自非首及非初,各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者,首流三千里,各徒二年半;其不同,初者流三千里,亦二等。
曰:甲乙丙三人同人,各拳一下,合作首以否?
答曰:律云:「同共人者,各以下手重者重罪。」此辜致死,故有文。下又云:「不同者,各依所。」即明者得罪,者得罪,者得罪。拳人者笞四十;不同者各科,同人得罪?是知各笞四十,不首。若更有丁,亦甲乙丙同,丁不下手,又非元,即二等,笞二十之。
又:甲乙二人,同人,甲是元,又先下手,一支折;乙,後下手,一目瞎,各合何罪?
答曰:上:「折跌人支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二事以上及因患,令至疾者,流三千里。」此即同共人二事,甲首,合徒三年;由乙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各一事,俱得本罪,徒三年。
309 以威力制人者,各以;因而者,各加二等。
【疏】曰:以威若力而能制於人者,各以。依上:「手足之外,皆他物。」人皆用徽,明同他物之限。人不,合杖六十;若,杖八十。「因而者」,因即者,不,「各加二等」,因用他物不者杖八十,者杖一百之,是名「各加二等」。
即威力使人,而致死者,不下手,以威力重罪,下手者一等。
【疏】曰:威力使人者,或以官威,或恃力之,而使人他人。致死者,威力之人不下手,以威力重罪,下手者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丙,甲不下手,得死罪;乙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不下手,合徒一年;乙一等,杖一百之。甲是官,百姓罪,事以杖依法致死,官人得人罪,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官人得威力人罪,事下手者一等科。
310 相者,各重,如律;後下手理直者,二等。至死者,不。
【疏】曰:「相者」,假有甲乙二人,因相,甲乙不,合笞四十;乙甲,合杖六十之。或甲是良人,乙是,甲乙,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甲不,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其尊卑、,有加,各此例。「後下手理直者,二等」,假甲乙不,合笞四十;乙不犯甲,辜被打,遂拒之,乙是理直,本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而甲,本罪不至死,即不合,故注云「至死者不」。
曰:尊卑相,後下手理直得,未知伯叔先下手,兄姊先下手弟妹,其弟、等後下手理直,得以否?
答曰:凡人相,式分明。五服尊卑,重。只如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加一等;若麻以下卑幼,折凡人一等,小功、大功一等。服是尊卑,相俱有罪,理直,法亦疑。若其、弟妹,至死然始罪,重律辜。罪既不合,理直宜?伯叔兄姊,但卑幼罪者,不入此。
311 於忿者,笞五十;御所及相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
【疏】曰:殿之,致敬之所,忽敢忿,情乖恭,故忿者,笞五十。嘉德等以;禁律「城有犯,同」,〔一三〕即天等亦是。若忿之,於御所及有相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兵刃,即是刃大小之限。
殿,加一等。重者,各加二等。〔一四〕加重於本罪即加。加者,此。
【疏】曰:殿忿,加一等者,太等殿,忿杖六十;御所及相者,徒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若上忿,杖七十;御所及相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重者,各加二等」,假有凡,以他物人吐血,合杖一百;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於相徒一年。凡人折,合徒一年;若於殿,是重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於殿相徒一年半。此「各加二等」。注云「加重於本罪,即加」,殿凡,相不,合徒一年半;假有甲於殿麻尊,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加重於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殿凡罪同,此是加不重於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坐。「加者,此」,一部律,加得重於本罪者,即加;加不重者,本法。
312 制使、本府主、刺史、令及吏卒本部五品以上官,徒三年;者,流二千里;折者,。折,折以上。
【疏】曰:有因忿而制使、本府主、刺史、令及吏卒本部五品以上官,其吏、卒等於名例解,者,合徒三年;者,流二千里;折者,。注云「折,折以上」,依上:「人折、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火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者,折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若六品以下官,各三等;罪者,加凡一等;死者,。詈者,各罪三等。自之,乃成詈。
【疏】曰:「六品以下官」,下及戍主,若陵署、在外署六品以下,寺、,署有印,起正案行事,皆官。所管吏、卒而者,各五品以上官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者,流上三等,合徒二年。折者,死上三等,徒二年半。「罪者,加凡一等」,假有凡人,故六品官折肋,合徒二年半,死三等,亦徒二年半;上:「加重於本罪,即加。」既云「加凡一等」,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下「流外官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罪者,加凡一等。因致死者,。「詈者,罪三等」,詈制使以下,本部官以上,徒三年上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又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罪三等」。注云「自之,乃成詈」,皆被詈者自之,乃詈。
即佐者,徒一年;重者,加凡一等;死者,。
【疏】曰:「佐者」,除官之外,司九品以上之官,皆佐。所部吏卒者,徒一年。重者,假如他物故佐,凡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佐,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是名「重者,加凡一等」。至死者,。
313 佐及所官,官者,各吏卒官二等;罪者,加凡一等;死者,。
【疏】曰:「佐」,司九品以上。及所官者,若省寺管局、署,州管,管戌,管府之,是所。「官者」,官尚省司尚,寺少卿、少,子司以上,少尹,以上,千牛府中郎以上,率府副率以上,府果毅以上。王府司,并州,是次官,同官,或唯有官一人。佐者,各吏卒官罪二等。即吏卒官,折者。若佐及所官五品以上官,折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六品以下官,折者三等,徒一年半。「罪者加凡一等」,假如佐六品以下官折二,死上五等,合徒一年半,凡折二,亦徒一年半,上「加重於本罪,即加」,〔一五〕更加一等,徒二年。罪加得重,此。若佐及所官五品以上官者,各吏卒二等,假有吏卒五品以上官,折肋合死,今佐,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六品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罪者,加凡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
314 本府主、刺史、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重者,加凡一等。
【疏】曰:本府主、刺史、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重者,加凡一等」,折一指或折一,凡亦徒一年,比凡,加凡一等,合徒一年半之。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凡得徒二年,是本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重以上,例加一等。
315 皇家袒免而之者,徒一年;者,徒二年;重者,加凡二等。麻以上,各加一等。死者,。
【疏】曰:云:「五世袒免之,四世麻之。」皇家戚,理弘尊敬。袒免之,其有者,合徒一年;者,徒二年。故、及用他物不者,其罪一也。其於相,唯立罪名,不言,又不言以者,故、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差降。「重者,加凡二等」,假有折二,凡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麻以上,各加一等」,假有麻折二,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流三千里。不,徒一年上加;者,徒二年上加,不加入死。故云「各加一等」。死者,。
曰:皇家袒免,或佐官,或本府主、刺史、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若有犯者,合加以否?
答曰:皇家,尊主之敬,故人。官佐,敬所部。尊敬之,理各不同。律加之文,法止各重。若己之,各尊卑服罪,不在皇及本加例。
又:皇家袒免之若有官品,而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袒免之,〔一六〕皇家立罪,此由敬重,官高亦合累加。
316 流外官以下,者,徒二年;者,徒三年;折者,流二千里。
【疏】曰:「流外官」,品以下,爰及庶人。「者徒二年」,,文武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者徒三年,折者流二千里」,折以上。若折一支,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折二支,流三千里。本云「加凡二等」,律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五品以上,二等;若罪及九品以上,各加凡二等。
【疏】曰:流外官以下,「五品以上,二等」,二等,者徒一年,者徒二年,折者徒二年半。「若罪」,假有五品以上折一支,流二千五百里二等,徒二年半,即是罪於凡徒三年,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之。「及九品以上,各加凡二等」,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杖六十,即杖八十;他物不杖八十,即杖一百之。若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曰:律「流外官以下,徒二年」。若奴婢、部曲者,共凡人罪同,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部曲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奴婢、部曲凡之罪。其部曲、奴婢凡人,尚各加罪,於皇族及官品者,理依加法。唯本加至死者,始合死:假如有部曲良人折二支,加凡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刑。加,不入於死:有部曲,故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不加入死」之。
校勘
〔一〕 分律律 「」原「」,律音改。按:後魏律久已亡佚,然其乃承律及魏律而加增,考刑法志、唐六典刑部郎中外郎注所魏律篇目,亦作「」,故改。
〔二〕 各一寸者 「一」原「方」,岱本、宋刑改。
〔三〕 依律 「律」原,文化本、宋刑。按:以下所引即本卷十九律之「本以他故人物」。
〔四〕 兵刃弓箭刀N矛?之 「刀」原,文化本、沈本、宋刑及通典一六五。按:本疏文述律注即有「刀(作刃)」字。
〔五〕 注云兵刃弓箭刀N矛?之 「刀」原「刃」,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六〕 各本法 「」原「」,宋刑改。按:本律注即作「若辜外死者,本」。
〔七〕 赦 「」原「」,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卷二名例律「除名」律文即作「赦,除名」。
〔八〕 文同故之法 「文」原「又」,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文」者,本律文云「因而用兵刃者,故同」。
〔九〕 不因故人者 「故」原「及」,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改。按:本疏文亦作「不因,故人者」。
〔一0〕及各此 「及」原作「者」,文化本、宋刑作「及者」,岱本作「者及」,今清乾隆丁卯曲阜孔氏本。按:本律注即作「及」。
〔一一〕由手致死者 「者」原,宋刑。按:前云「由致死者」,後云「由足致死者」,此亦上下文例。
〔一二〕以首及初者重罪 「罪」原,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及通典一六五。按:本疏文亦作「重罪」。
〔一三〕禁律城有犯同 前「」原。按:本卷七禁律「登高中」疏文云「例,城有犯同」,即此所本,今。
〔一四〕各加二等 「各」原「又」,律附音改。按:本疏文述律亦作「各加二等」。
〔一五〕重於本罪即加 按:自此七字至「既於凡流三」原三,其第一原注有小字:「第二十至二十三原缺元至正勤有堂原刻本。」
〔一六〕律袒免之 按:本律注,「袒免之」乃本律文,此「」字疑作「著」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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