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曰:耳鼻孔皆要所,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罪重者,依法;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食之物」,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私去梯,或渴之人屏去食之。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之中,而人者,各以。若凡人或尊死,或於卑幼及人不合死,及尊卑、各有等差,依律,〔一〕本犯科,故云「各以」。
若恐迫人,使畏致死者,各其,以故、、。
【疏】曰:若恐迫人者,恐逼迫,使人畏,而有死者。若履危,水岸,故相恐迫,使人陷而致死者,依故法;若因,恐迫而致死者,依法;或因恐迫,使人畏致死者,以。若有如此之,各其,依故、、法科罪。
262 造畜毒造合成,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造畜者同居家口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者,皆流三千里。
【疏】曰:有多,罕能究悉,事左道,不可知。或集合,置於一器之,久而相食,皆,若蛇在,即「蛇」之。造自造,畜畜,可以毒害於人,故注云「造合成,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畜鬼之,及教令人,合罪。若同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者,皆流三千里。
曰:律文唯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知情之法。若州、官司知而不,合何罪?
答曰:里正之等,管百姓,既同里,多相委。州、去人稍,管又多,是故律文遂制。若知而不,依律:「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劾者,罪人罪三等。之官,唯二等。」
造畜者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以下及疾,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不知造情者,不坐。
【疏】曰:造畜毒之人,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以下及疾,家口同流者,放免。」此,老、幼及疾,身自犯罪,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同居家口共去,〔二〕其老、小及疾不能自存,〔三〕故放免。即造畜毒之人,以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四〕妻妾、子不知造毒情者,免流罪。
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兄弟,大房造,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毒家口,赦流,恐其涉於知情,所以例不住。若以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不知情者,不坐。兄弟相毒,是被毒之人父母,既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老、小、疾,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有同流家口,老、小、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事,奴婢比之,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依律:「犯罪未自首,合原。」造畜毒之家,良一人先首,事既首,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自新。毒已成,自新雪,比之赦,仍流。
263 以毒人及者,;堪以人者。毒,可以病,者毒人,者不知情,不坐。即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疏】曰:凡以毒人,以毒、冶葛、、附子之堪以人者,用人,及者知情,合科。注云:堪以人者。毒,〔五〕可以病,者以毒人,者不知毒人之情,者不坐。「即而未用者」,毒,人,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曰:毒人合。其有尊卑、幼、,得罪依律以否?
答曰:律要,止凡人生文。其有尊卑、,例重相。若犯尊及者,各依已法;如其施於卑,亦已。如其而不死者,同已之法。
脯肉有毒,曾病人,有者速焚之,者杖九十;若故人食并出,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即人自食致死者,失人法。而食者,不坐。
【疏】曰:「脯肉有毒」,曾人食,脯肉所病者。有,速即焚之,恐人更食,根本。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更人食,或出,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即人自食致死者」,有,不速焚之,不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失人法,徵入死家。注云「而食者,不坐」,人而食之,以致死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其有害心,故尊食,欲令死者,亦;施於卑致死,依故法。
264 有所憎,而造魅及造符祝,欲以人者,各以二等;於期尊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
【疏】曰:有所憎嫌前人而造魅,事多方,〔六〕罕能悉,或形像,或刻作人身,刺心眼,手足,如此,〔七〕事非一;魅者,或假鬼神,或妄行左道之;或祝或,欲以人者:各以二等。若於期尊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依上皆合罪。
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法。欲以疾苦人者,又二等。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
【疏】曰:「以故致死者」,以魅、符祝之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二等,各本法。〔八〕「欲以疾苦人者」,魅、符祝,不欲令死,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又二等。「又」者,大功以下及凡人,非外祖父母。得二等者,上四等。注云「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即是期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九〕唯二等;其祖父母、父母以下,欲令疾苦,亦同之法,皆,不同例。
曰:祝大功以上尊、小功尊,欲令疾苦,未知合入十以否?
答曰:疾苦之法,同於。大功以上尊、小功尊,不入十;如其已疾苦,理同法,便「不睦」之。
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媚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者,皆。
【疏】曰:子於祖父母、父母,及部曲、奴婢於主,造祝符,直求媚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者,罪首,皆合。直求媚,便得刑,重於「服御之物」,例亦入十。
265 人死赦免者,移千里外。其工、、及官、奴,并太常音人,移,各本色。〔一0〕部曲及奴,出及配事千里外人。
【疏】曰:人死,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者,移千里外。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赦例移。工、及官、奴,不。其、太常音人,有,仍各於本司上下,不州役者。此等人,赦合移,「各本色」,移避,本色使。注云「部曲及奴,出」,私奴出,部曲事人,各於千里之外。
若群共,止移下手者及首之人。若死家期以上,或先相去千里外,即天文已成,若人有犯及他人部曲、奴婢,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者,亦同。者徒二年。
【疏】曰:「群共」,,造意合,而加功者;同共,各以下手重者重罪,亦合。律故云「止移下手及首之人」,不下手,意元,或以威力使人者,合移。有而加功,律合死,既不下手共者,即不移。若死家期以上,或先相去千里外;「即天文」,天文生、天文生以上已成者;「若人有犯」,常居,夫所在;及他人部曲、奴婢:此等不在移避之限。注云「部曲、奴婢自相者,亦同」,亦不在移之例。此以上移而不移,不移而移,者各徒二年。
266 害死,焚、支解之。及水中者,各罪一等;麻以上尊不。
【疏】曰:「害死」,支解形骸,割骨及焚之;及水中者:「各罪一等」,合死者,死上一等;流者,流上一等之。注云「麻以上尊不」,害及水中,各依合,不在例。
而不失及髡若者,各又一等。即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皆意在於者。
【疏】曰:水中,得不失。髡,髡去其。,故其,大小,但非支解之。「各又一等」,凡人各罪二等,麻以上尊唯一等,大功以上尊及小功尊仍入「不睦」。即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同之罪,子合入「逆」,不待。注云「皆意在於者」,害以下,意在於。如心,若自焚,或言水葬及道柩,骨之,不坐。
267 穿地得死人不更理,及於冢墓狐狸而棺者,徒二年;者,徒三年。麻以上尊,各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一等。
【疏】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不限新,不即埋掩,令其曝露;或於他人冢墓而狐狸之,因棺者:各徒二年。唯棺,火不到。其棺者,麻以上尊,徒二年上加一等,至期尊,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凡人一等:麻,於二年上一等,徒一年半;小功,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知是麻以上尊,而不更埋,亦徒二年上加一等,卑幼亦徒二年上一等,各「棺」之法。其者徒三年,麻以上尊各加一等,徒三年上加一等,大功尊流三千里,期尊,罪亦不加。其卑幼,各一等,麻卑幼凡人一等,徒二年半;至期卑幼,徒一年。
曰:下「冢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葬亦是」。此文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
答曰:律,招魂而葬,冢者有同罪。律有「棺」之文,著「」之罪;招魂而葬,棺,止得「棺」之法,不可同「」之罪。
若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狐狸者,徒二年;棺者,流三千里;者,。
【疏】曰:子於祖父母、父母者,曾、高亦同。部曲、奴婢者,身、客女亦同。子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狐狸者,徒二年;若棺者,流三千里;者,。
268 造及言者,。造,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吉凶,涉於不者。
【疏】曰:「造及言者」,成怪力之,鬼神之。「休」,妄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妄言家有咎。天地,祥,妄吉凶,涉於不者,。
用以惑者,亦如之;,言。用,用。其不者,流三千里。言理害者,杖一百。即私有,不行用,徒二年;言理害者,杖六十。
【疏】曰:「用以惑者」,非自造,用言、,以惑三人以上,亦得罪。注云:「,言。用,用。」「其不者」,被惑者不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不,合流三千里。其「言理害者」,、言,,於,若豫言水旱之,合杖一百。「即私有」,前人作,衷私相,非己所,不行用,仍徒二年。其言理害於者,杖六十。
269 夜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者,勿;若知非侵犯而者,二等。
【疏】曰:「夜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漏夜,夜漏。夜事故,入人家,笞四十。家者,家宅院之。登於入,被主人格之者,勿。「若知非侵犯」,知其迷,或因醉,及老、小、疾患,及人,不能侵犯,而者,二等。若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二等,徒二年之。
曰:外人,主人已知委,夜入而,亦得勿以否?
答曰:律之文,本防侵犯之。令知,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辨,令知犯,亦罪人。若其即加罪,便恐其侵暴,登,理用疑。文「知非侵犯而者,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自然依律勿。
其已就拘而者,各以,至死者加役流。
【疏】曰:「已就拘」,夜入人家,已被擒,拘留,能相拒,本罪重,不合。主人若有,各依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校勘
〔一〕 依律 「」原。按:本卷二十一律疏曰:「後魏太和年分律律,至北以事附之,名律,後周律,隋皇依名,至今不改。」作「律」非也。查全征引多作「律」,有作「律」者,今,以下不具校。
〔二〕 同居家口共去 「共」原「唯」,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三〕 其老小及疾不能自存 「」原,文化本。按:本律注即作「疾」。
〔四〕 其被毒之人父母 「人」下原衍「及」字,文化本、岱本。按:本律文云:「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不知造毒情者,不坐。」
〔五〕 毒 「」上原衍「」字,文化本、岱本、宋刑。按:本律注即「」字。
〔六〕 事多方 「方」字原作墨,文化本、岱本、宋刑。
〔七〕 如此 「」原「魅」,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八〕 各本法 「各」原「合」,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文即作「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法」。
〔九〕 夫之祖父母父母 下「父母」原,文化本。按:本律注即作「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0〕各本色 「各」原,岱本、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引律亦作「各本色」。
国学经典 | 经 史 子 集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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