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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文校释txt下载:故唐律疏

发布时间: 2013-12-13 01:52:10 作者: 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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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曰:律者,魏文侯,里悝首制法,有法、法,以法之篇目。自秦逮至後魏,皆名律、律。北合律。後周劫律,有叛律。隋皇合律,至今不改。前禁擅兵,此防止,故次擅之下。

  248 反及大逆者,皆;父子年十六以上皆,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官,男夫年八十及疾、人年六十及疾者免;人坐者,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

  【疏】曰:人君者,天地合德,日月明,上祗命,下率土。而有狡凶徒,危社稷,始狂,其事未行,而必,即同真反。名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宗、山陵及。反止始,〔一〕大逆者其行,故反及大逆者皆,父子年十六以上皆。言「皆」者,罪首。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官。部曲不同,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部曲同。〔二〕奴婢同,故不言。男夫年八十及疾,人年六十及疾,免坐。注云「人坐者,此」,「叛已上道」及「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消息」,此等之罪,坐各及人,其年六十及疾亦免。故云「人坐者,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反逆人籍,得罪皆同。若出同堂以外,即不合坐。〔三〕

  即反,理不能,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真,而不能害者。若自述休徵,假,妄兵,反由,惑人而真可者,自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不在限。其大逆者,。

  【疏】曰:即反者,常之,不足人之意;凶威若力,不能率得人;有反,能害者:亦皆。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不在限。注云「真,而不能害者」。〔四〕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或假,妄兵;或反,妄反由:如此惑人,而真可者,「自法」,一身合,妻子不合坐。「大逆者,」,上文「大逆」即逆事已行,此而未行,唯得罪。律不「皆」,自依首之法。

  曰:反、逆人坐,其妻妾本法,赦之、正之;其、子依本法,赦合正之。之、正之,即不在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後,始之、正之,如此之,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於塞,一律不可科,履,折中。法之,已汨朝章,大恩,法、正。、正之色,即是凡人。、正不可,本宗坐。

  249 坐非同居者,、田宅不在限。同居,非坐及坐人子免流者,各分法留。老、疾得免者,各一子分法。

  【疏】曰:「坐非同居者」,反、大逆人伯叔兄弟已分,〔五〕田宅、不在限。同居,律非坐,非期以上及子,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夫者,律文不,非坐。其「坐人子」,伯叔子及兄弟,律亦不坐。「各分法留」,未分,犯罪之後,令分法。其,非坐,夫即合宗,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疾,人年六十及疾,各分人多少,人得一子分法留。

  曰:「老疾得免者,各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或一反逆,或一男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老者若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四分。若三男死,依令子均分,老人共十十一分,留一分老者,是「各一子分法」。

  若女嫁已定,其夫。出、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出者,所坐。道士及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曰:「女嫁已定」,有婚之及私,或已娉,未成,皆其夫。「出」,男女人所。「入道」,道士、女官,若僧、尼。「娉妻未成者」,克吉日,男女未相,不追坐。出者,所家坐,不涉本生。「道士及人」,道士,僧、尼亦同;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反、大逆,坐,故云「止坐其身」。

  曰:及太常音人犯反、逆,有坐否?

  答曰:及太常音人,各附,受田、丁、老免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坐,亦百姓。若工、、官,不附州者,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坐。

  250 口欲反之言,心真之,而可者,流二千里。

  【疏】曰:有人危之,口出欲反之言,勘可,妄狂悖之者,流二千里。若有口欲逆、叛之言,勘真之,律、令既制,各「不重」。

  251 叛者,。已上道者皆,同乃坐,被率者非。被率者,此。

  【疏】曰:叛者,欲背投,始未行事者,首,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皆。注云「同乃坐」,者和也,本情和同,共作,此等各依叛之法。「被率者非」,元本不共同情,而被率者,不坐。「被率者,此」,「反、大逆」,或「亡命山,不追」,「既肆凶悖,堪擅人」,并「劫囚」之,被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不百人,以故害者,以百人以上。害,有所攻掠者。

  【疏】曰:叛者,身得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人不可流,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百人以上,罪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不百人,以故害者,以百人以上。注云「害,有所攻掠者」,或攻城隍,或掠百姓,依百人以上,各身,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不追者,以叛,其抗拒吏者,以已上道。

  【疏】曰:背之人,亡命山,不追者,以叛,首得刑,者流三千里。「抗拒吏者」,有吏追,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身,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上文:率部百人以上,不有害;若不百人,要有害,得罪乃百人以上同。

  252 制使,若本府主、刺史、令及吏卒本部五品以上官者,流二千里;工、及公廨、奴婢吏卒同。此。已者,;已者,皆。

  【疏】曰:制使、本府主、官、邑官,已名例解。刺史、都督、令,本部者。吏卒都水使者,或折府士本府折、果毅,如此之,流二千里。工、,不,唯本司,并公廨、奴婢本司五品以上官,罪吏卒同。若司官、奴婢司卿者,理工、太常卿、少府。「」,工、、官、奴婢詈本部五品以上官,罪名者,吏卒同。已者,仍依首法。已者,皆。

  253 期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犯而人其夫,所妻妾不知情,同罪。

  【疏】曰:期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於名例解。若妻妾同,亦首。注云「犯而人其夫」,妻妾人通,而人其夫,而已、故、〔六〕者,所妻妾不知情,者同罪,所妻妾亦合。

  麻以上尊者,流二千里;已者,;已者,皆。

  【疏】曰:「麻以上尊」,大功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亦同,俱流二千里。已者,首,者流。而者,皆,罪首。

  即尊卑幼者,各依故罪二等;已者,一等;已者,依故法。

  【疏】曰:上文「尊」,卑幼,罪名者,各依故罪二等,已者一等。假如有所求,期卑幼,合徒三年;已者,流三千里;已者,依故法合之。言「故法」者,罪依故法,其首各依本:造意者不行仍首,者不行行者一等。假有伯叔人,子,即首合流二千里,而加功合徒三年;者不加功,徒二年半;者不行,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略期卑幼,者不文。其者,各依本罪上。

  254 部曲、奴婢主者,皆。主之期及外祖父母者,;已者,皆。

  【疏】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同。此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分者,皆「主」。者,皆,罪首。「主之期」,籍者及外祖父母者,,依首科。「已者皆」,首。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非奴婢之主。

  255 妻妾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者,;已者,皆。部曲、奴婢主者,罪亦同。故夫,夫亡改嫁。主,主放良者。故夫、主,此。

  【疏】曰:「妻妾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者,」,首科之。「已者,皆」,罪首。一家之,妻妾寡者人,夫亡之後,已改嫁,後共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刑。若兼他人同,他人依首之法,不入「皆」之限。部曲、奴婢主,「罪亦同」者,而未,流二千里;已者,;已者,皆。注云「故夫,夫亡改嫁。主,主放良者」,妻妾若被出及和,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主」,放良及自免者。若及自理得,即同凡人。「故夫、主此」,「詈」、「告言」之,文者,此。

  256 人者,徒三年;已者,;已者,。而加功者,;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不行仍首;雇人者,亦同。

  【疏】曰:「人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不,一人,亦同二人法,徒三年。已者,。已者,。「而加功者,」,同共,加功,不下手人,共相迫,由其遮遏,逃所,既相因藉,始得之,如此,皆是「加功」之,不限多少,合刑。同,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元屠,其已成,身不行,仍首罪,合。加功者,。注云「雇人者,亦同」,造意首,受雇加功者。

  即者不行,行者一等。不行,此。

  【疏】曰:人,者不行,行者一等,合徒三年。注云「不行,此」,「劫囚人」及「麻以上尊已」之,者不行,亦一等。其有心即皆者,同不行,不在例。期尊,同不行,亦得罪。

  257 劫囚者,流三千里;人及劫死囚者,;人者,皆。但劫即坐,不得囚。

  【疏】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共相劫者,流三千里。若因劫囚人,及劫死囚而不人,各得罪,仍依首科。因劫囚而有人者,皆合,罪首。注云「但劫即坐,不得囚」,以威若力劫囚者,即合此坐,不要在得囚。

  若囚而亡者,〔七〕囚同罪;他人、等。而未得,二等;以故人者,劫囚法。

  【疏】曰:私取囚,因即逃逸。囚同罪者,死囚,得死罪;流徒囚,得流徒罪之。〔八〕假使得相容,亦不囚,故注云「他人、等」。「而未得,二等」,已行,未禁者,所囚罪二等。〔九〕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一0〕徒二年半之。若因囚之故而人者,即「劫囚」之法科罪。

  曰:父祖、子被囚禁,而欲劫取,乃祖,或囚失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人及劫死囚者,;人者,皆。」此律意,本傍人。若有被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父祖,罪重於劫囚,既是因而,依失之法;其因囚失他人者,下云「因而失他人者,以。至死者,加役流」。既囚之事因之罪,其有失,彼此不殊,人者,亦依人,至死者加役流坐。其有本法於「囚未得」者,即重科。

  又:囚而亡,被人追捕,囚逃走,後始拒格,因而,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事有因者,非」。今者「囚而亡,囚逃走」,理「,逃走」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258 有所避,而持人者,皆。部司及伍知,避不格者,徒二年。期以上及外祖父母者,身避不格。

  【疏】曰:有人或欲,或欲避罪,持人。者求,避罪者防格。不限避重,持者皆合坐。「部司」,持人村正以上,并四伍保,或知,皆捕格。若避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期以上及外祖父母,身避不格」者,此等,唯一身不格,不得率避。其者期以上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259 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一家。即先後,事同;或合同,而有先後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人而支解者。皆;妻、子流二千里。

  【疏】曰:人之法,事有多端,但前人身死,不所之。但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不道」。若三人一人先犯死罪,而之者,即非「不道」,只依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期一家」,同籍不限疏,期籍亦是。即一家三人,有先後,合同;或所之事,合同,事乃有先後者:皆一法,入「不道」。一家三人,兼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人而支解者」,或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後之,皆同支解,入「不道」。若,後更支解者,非。或故焚而,或即焚者,文不,罪「支解」同,皆合,罪首。妻、子流二千里。

  曰:假有部曲若奴,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良人」,合入十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良人有殊,至於同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差等,坐同良人,入十。

  260 祖父母、父母及夫人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徒二年半;大功以下,一等。受重者,各。不私和,知期以上,三十日不告者,各二等。

  【疏】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人所,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枕戈之,或有求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期,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一等」,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麻,徒一年。「受重者,各」,受家之,重於私和之罪,假如麻私和,合徒一年;受十疋,徒一年半之。不私和,知期以上,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前私和之罪二等。私和罪重,受罪,其本合限,少重,合官。後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傍出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律「坐五等」,其亦合官。其有五服自相者,疏,合告;疏,不合告;疏等者,卑幼尊得告,尊卑幼不得告。其相者,疏,服正服,卑幼尊,亦得告;其不告者,亦罪。若祖父母、父母死者,赦,仍移避,以其子,故令移配。若子知而不告,「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曰:部下人所,因受私和,合得何罪?

  答曰:依律:「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劾者,罪人罪三等。」相,被者又是本,一律,二乖,受一疋以上,是枉法之,及不受,各得「私和」之罪。其有罪重者,各重科。

  又:主被人,部曲、奴婢私和受,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於主。主被人,侵害深。其有受私和,知不告,金科制,亦比附刑。在律,遂使。然奴婢、部曲,法主,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同子。

  校勘

  〔一〕 反止始 「」原「逆」,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二〕 部曲同 「同」原,文化本、岱本。按:本卷六名例律「官部曲官私奴婢有犯」律注云「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

  〔三〕 若出同堂以外即不合坐 「同堂」下原有「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子有出同宗者同堂伯叔父之子今俗呼堂兄弟者」三十六字,文化本、岱本、宋刑附此三十六字於「不合坐」後,「」字前有「曰出」四字。按:此三十六字疏文不,跋其乃「此山冶子文」,滂熹藏其「乃注」「作正文」,二不知孰是?今全例除之。

  〔四〕 注云真而不能害者 「注」原「故」,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此即本律注。

  〔五〕 反大逆人伯叔兄弟已分 「」原,文化本。按:下文作「未分」可也。

  〔六〕 故 「」原,岱本、宋刑。

  〔七〕 若囚而亡者 「者」原,律附音。

  〔八〕 流徒囚得流徒罪之 「流徒囚得流徒」原作行小字注,「罪」原,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九〕 所囚罪二等 「二」原「一」,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文云「而未得二等」。

  〔一0〕未得流囚者 「者」原,宋刑。按:上句「未得死囚者」,以彼例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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