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 牧畜,所除外,死、失及不充者一,牧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三等。羊此。
【疏】曰:牧令:「牧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除七,除六,、牛、、羊除十,白羊除十五。外蕃新者,、牛、、羊皆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同。」率百以下除,此是年所除之,不合更有死、失。「及不充者」,者,令:「牝一百疋,牝牛、各一百,每年、各六十,半。外蕃新者,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牝一百,三年七十;白羊一百口,每年羔七十口;羊一百口,羔八十口。」此欠者,不充。除外死、失及不充者一,牧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即是欠二十二,〔一〕合杖一百;杖一百,十加一等,欠七十二,罪止徒三年。「羊三等」,欠三以下未有罪名,欠四笞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羊此」,「不如法」之,但畜罪名羊者,三等,故云「此」。
新任不一年,而有死、失者,一年之月除多少,折罪;若不充,牝之其校者,罪,不者不坐。牝之後,而致落者,坐後人。
【疏】曰:「新任不一年」,任牧尉、牧、牧子未期年,而有死、失。「一年之月除多少,〔二〕折罪」,若新外蕃,年除十二,即是月得除一。新任三月,除三;五月,除五。畜,一年色,除新任,月折除分亦此。若除外死、失,皆上文得罪。「若不充,牝之其校者,罪」,令:「牧、、牛、、羊,牝牡常同群。其牝、每年三月牝,收者,至冬收。」不牝之,不充,依律不坐。注云「牝之後而致落者,坐後人」,不牝之校,於後落,仍得其罪。
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各所管牧多少,通罪,仍以官首,佐。官有管牧者,亦此。
【疏】曰:死者加一等罪,牧之者,收理不合死,故加罪一等。畜一死笞四十,〔三〕罪止流二千里。「失者,又加二等」,以其不合失落,故加二等。「又」者,明累加,即失一杖六十,罪止流三千里。羊,亦各三等。牧尉及各所管牧尉、,通罪。依令:「牧、牛,皆百二十群;、、,各以七十群;羊,六百二十口群。群置牧一人。率十五,置尉一人。」其,即不限尉多少。通之,已婚解。仍以官首,佐者,群牧事重,委在官。死、失及不充,以首,副及丞、簿。言「佐」,明主典罪。注云「官有管牧者,亦此」,其牧有置管者,亦有州、官管者,故云「官有管牧者,亦此」。
197 畜不以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有增,重者,所增坐;入己者,以。
【疏】曰:依牧令:「府官及送,每年皆刺史、折、果毅等。其有老病不堪乘用者,府官更州官定,京兆府管送尚省,便。」者,以,不以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不之故,令有增者,增之重,「坐」,一不,增三疋一尺及三疋一尺,各笞五十;每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若因此增之,入己者,以,仍徵倍;主加二等,一疋以上除名。其中有增不平之,有入己、不入己者,若一犯,便是「一事分二罪,罪法不等,即以重法法」,以之累於坐之上科之,其除、免、倍,各本法。若羊不,三等;其增、坐及以者,各依本,不在「羊三等」之例。
198 受官羸病畜,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曰:依牧令:「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者,留付近州救,粟草及官。」而所在官司受之,依法,有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不如法而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199 乘官、牛、、、,私物不得十斤,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曰:乘官、牛、、、者,因公得乘,或是行。但因公事而得乘官畜者,私物不得十斤。十斤之外更著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其乘者,不得三十斤,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征者,各加二等。
【疏】曰:乘官,或官私之物,限之外,私物不得三十斤。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征者,各加二等」,、牛以下,以上,各加常犯二等:、牛、、、,七十一斤罪止杖一百;,二百五斤罪止徒二年。
若人共者,各其限坐。主司知而者,所知,同私法。
【疏】曰:「若人共者」,乘官畜及。得私物限外,畜十斤,三十斤。假有十人,同乘官畜,私物各十斤,其中五人外各一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十一斤,各笞二十;二人各八,律云「一斤笞十」,今不一斤,依律各罪。又有十人同,私物各三十斤,其中五人外各五斤,依律各笞十;三人各二十五斤,各笞二十;二人各二斤八,依律不,各罪。其主司知情者,前畜,三十九斤,同「私」法科,合笞四十;一百五斤,同「私」法,合杖六十之。若征,亦依前各加二等。其有他人寄物,各一斤以上罪,皆同「私、」法。主及寄物之人,得罪各等,亦首。官司知情,上解。若身衣仗行者,各在私物斤之外,不在限。
200 供大祀牲,不如法,致有瘦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疏】曰:供大祀,牲用;人帝配之,即加羊豕。其牲,「大祀在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令肥,不得捶扑」,者,是「不如法」。致有瘦者,〔四〕一杖六十,一加一等,五不如法,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罪一等:一死杖七十,五死徒一年。其羊豕供人帝,配大祀,故得罪牛皆同。制律:「中、小祀二等,中、小祀此。」即中祀牲不如法,各大祀二等;小祀不如法,又中祀二等。
201 乘官畜,而脊破穿,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寸者。
【疏】曰:「乘官畜」,牛、、、、。乘者脊破,用者穿,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以上」者,更大,罪亦不加。若是,非乘所,自「官畜」之罪,不此坐。注云「寸者」,便是三寸,一寸;五寸一分,一寸七分。或方,此法,但廉隅不定,皆以寸。
若放瘦者,十分坐,一分笞二十,一分加一等;即不十者,一笞三十,一加一等。各罪止杖一百。
【疏】曰:若官畜放,牧之官及牧子以上令瘦者,十分坐。假令一群百疋,〔五〕十疋瘦一分,合笞二十;一分加一等,九分瘦,或百疋皆瘦,合杖一百。「即不十者,〔六〕一笞三十,一加一等」,止放八疋,一瘦笞三十;八疋瘦,更加七等,合杖一百。故云「各罪止杖一百」。及牧尉,皆以所管通罪。畜得罪皆此,羊例三等。
202 官乘用不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曰:依太式:「在牧,二即令。每一尉配人十人,分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配翼,其行牧之官,〔七〕乘官,即令。」故「官乘用不者,〔八〕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上、供御不,得罪重於此,即制律「不」本科罪。
203 故官私牛者,徒一年半。重及畜,若者,,,各所;不者,笞三十。血跌即。若重五日致死者,罪。
【疏】曰:官私牛,用重:牛耕稼之本,即致供,故者徒一年半。「重」,得罪,重於一年半徒。假有,直十五疋,合徒二年,此名「重」。「及畜」,除牛之外,畜。「若」,不死,而有。自牛及畜,各所,。「」,畜直十疋,,唯直疋,即八疋;或止直九疋,是一疋。八疋八疋,一疋一疋之,其罪各八疋及一疋而。「不者」,元直十疋,有,不,仍直十疋,止得笞三十罪,所陪。注云「血跌即」,血,不限多少,但血即坐;跌,不血,骨差跌亦即。「若重」,所重,五日致死者,亦罪及。
其者,不坐,但其。主自牛者,徒一年。
【疏】曰:「者」,目所不,心所不意,或非放畜之所而,或欲猛而畜者,不坐,但其。「」同上解。主自牛,徒一年;者,不坐。
204 官私畜,食官私之物,登者,各故三等,所;畜主所。制亦主。此。
【疏】曰:畜不限官私。或食官私之物者,有所唐突,或蹋之。因其食,物主登即者,各前「故」罪三等,若牛,杖九十;其牛及畜,各所,三等。如所牛所,十五疋者,〔九〕徒二年上三等,合杖一百,如此得罪重,即重。仍各所,畜主所。假有一牛,直上五疋,食人物,平直上疋,其物主登此牛,出直三疋,二疋,牛主所食二疋,物主酬所牛亦二疋之。注云「制亦主」,假如甲有牛,借乙乘用,有所食,即乙合罪,仍令。「此」,下「犬他人畜」及「畜人而」之,非正主,皆罪在制之人。
其畜欲人而者,不坐、不。亦登者。即,皆故。
【疏】曰:其畜有人者,若其欲人,即,不坐、不。故注云「亦登者」。其事之後,然始者,皆依故之法,仍。畜主亦依法得罪。
205 麻以上牛者,主自同;畜者,坐,罪止杖一百。各其。
【疏】曰:「麻以上」,外有服者。相牛,得罪「主自同」,合徒一年。畜者,坐,罪止杖一百。此律文,麻以上畜者,不合得罪;若因重,五日致死,依上亦同法,所。
曰:及故麻以上畜,律罪名,未知合以否?
答曰:律云:「麻以上牛者,主自同。」主牛及以,律罪;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例可知,律文,即非限。牛故不,畜不可知。
206 犬自他人畜者,犬主其;畜自相者,之半。即故放令他人畜者,各以故。
【疏】曰:犬性噬,或自他人畜。「犬主其」,以犬能噬,主制之,主不制,故令。「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者」,牛相,相蹋死之。假有甲家牛,乙家,本直十疋,,估皮肉直疋,即是八疋,甲乙四疋,是名「之半」。「即故放令他人畜者」,或犬性好噬羊,其牛能相蹋,而故放者,其故放,各故罪同,同上「故官私牛者,〔一0〕徒一年半。重,若及畜者,,,各所;不者,笞三十」。主放畜,而有者,〔一一〕「不重」,杖八十,各所。
207 畜及噬犬有蹋人,而不如法,若狂犬不者,笞四十;以故人者,以失。若故放令人者,一等。
【疏】曰:依令:「畜人者,截角;蹋人者,足;人者,截耳。」此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及狂犬不之故,致人者,以失。失者,各依其罪法。律文,依凡法,不限尊,其一也。若本者,本。其「故放令人者」,知犬及畜性能蹋及噬,而故放者,一等。其犯、尊卑、幼、等,各依本犯加罪。其畜人,仍作他物人,保辜二十日,辜死者,一等;辜外及他故死者,自依以他物人法。假令故放畜,蹋及子,於徒一年半上一等,合徒一年;卑幼,各依本服、於上一等。
即被雇畜被倩者,同失法。及故之,而被者,畜主不坐。
【疏】曰:有人被雇畜及故人畜,而被者,畜主不坐。被雇本是,故故自犯,如此被者,畜主不坐。若被倩畜被,依法。
208 主守,以官奴婢及畜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庸重者,以受所物。,加一等。
【疏】曰:主守之官,以所主官奴婢及畜,「私自借」,身自借用,若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或借少而日多,或借多而日少,庸重於借罪者,以受所物,累坐。「,加一等」,借即得杖六十;庸重,以受所物加一等。其船、碾、邸店之,有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亦庸,各借奴婢、畜同。律文,所犯相。制律:「之官借所及牛、船、邸店、碾,各庸,以受所物。」借船、碾之,理借畜不殊,故附此,例坐。
即借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庸重者,上法。即私借人者,各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曰:即私借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庸重者,上法」,之庸,上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即私借人者,一等」,令:「一以後,死即陪填。」是故,借人,得罪稍。「各一等」,上文「借,加受所物一等」,今借人各一等,「受所物」罪同,罪止杖一百。
209 放官私畜,食官私物者,笞三十;重者,坐。失者,二等。各所。若官畜食官物者,坐而不。
【疏】曰:放官私畜,捐食官私之物,食少,即笞三十。若得二疋一尺,合笞四十,是名「重者,坐」。「失者,二等」,非故放,因亡逸而食者,罪二等。「各所」,既云「食官私之物」,或或食,各令畜主。若官畜食官物,坐而不。公廨畜食司公廨,既不同私物,亦坐而不;若食司公廨,得罪仍,一上文。
210 有人藏出,防主司搜而不搜,笞二十;以故致不者,者罪二等。若夜持不,三等。
【疏】曰:藏出,依式「五品以上,皆不合搜」。其搜而不搜者,防主司笞二十。以不搜故,而致物出,所之,主司者罪二等。「若夜持」,藏之所持更之人,不人物者,者罪三等。持,持更者。假有不五疋,三等,得杖八十之。
主守不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以故致者,各加一等。故者,各同罪;
【疏】曰:「主守」,不限有品、品,主藏者。不有人物,「五疋笞二十」,不五疋,未合得罪。「十疋加一等」,八十五疋杖一百。「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一百四十五疋,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防守、持更、、封印乖不如法,而致者,「各加一等」,防不如法,有人藏出又不搜致,〔一二〕不上加一等,〔一三〕止者一等;夜持不如法,不,亦加一等,止者二等;主守之司不如法,不,亦加一等,五疋笞三十,罪止徒二年半。此是「各加一等」。「故者,各同罪」,防主司,并夜持之人及主守之司,故者,各者同罪。「同罪」者,不在除、免、倍、主加罪之例。
即故五十疋加役流,一百疋。若被者,〔一四〕各勿。
【疏】曰:家藏,本委主司,若主司知情容,得罪重於者。名例律「同罪者,不在加役流之例」,故於藏中特生此例:故四十九疋以下,者罪同,不合除、免;五十疋,加役流,除名、配流如法;一百疋,。此故一人之罪。若故及人者,各依累倍之法。「若被者,各勿」,被威力之,非能拒得者,勿。
211 假官物,事十日不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服用者,加一等。
【疏】曰:「假官物」,有吉凶,威、簿,或借幕、?褥之。事,十日皆合官,若十日不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停留八十日,罪止杖一百。因而私服用者,吉凶事以後,私服用者,每加一等,八十日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如法;不自言者,以亡失。
【疏】曰:假官物有亡失者,若於物所司自言失者,免罪,如法;不自言失,被人者,以亡失。依律:「亡失官物者,三等。」又:「亡失官私器物,各。」故得亡失之罪,又之。
212 主守,以官物私自,若人及之者,文,以;有文,;文,取抄署之。立判案,二等。
【疏】曰:「主守」,〔一五〕所在之,官物有官司者。以此官物私自,若人及之者,此三事,文,以;有文,。「文,取抄署之」,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之,皆同。文以者,真同,若主守自,亦加凡二等。有文者,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立判案,二等」,五疋杖九十之。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一等坐之。亦同。公廨此。即主守私,文者,依法。
【疏】曰:「即充公廨」,以官物充公廨,及私用公廨之物,文、有文、立判案,若官物藏聚之中,出付人市易,其市易人私用者,各前官物坐之罪,皆一等坐之。「私用」者,亦同。「公廨此」,一部律,但公廨私用及,皆此罪坐之。「即主守私,文者,依法」,即真同,加常二等,徵倍,有官者除名。故云「依法」。
所之人不能者,徵判署之官。下私借亦此。
【疏】曰:主守以官物人,「所之人不能」,物可徵者,徵判署之官。判案者判官,署案者主典及事之。注云「下私借亦此」,下「主守之官以官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亦徵判署之官,故云「此」。
213 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十日,坐二等。
【疏】曰:主守之官,以所主守之物,衣服、?褥、帷、器玩之,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十日,所借之物,坐二等,罪止徒二年。
214 及聚物,安置不如法,若暴不以,致有者,所坐。州、以官首,、署等亦此。
【疏】曰:,粟、之。,器仗、之。聚,柴草、物之所。皆高燥之安置;其暴之物,又暴以。若安置不如法,暴不以,而致者,所多少,坐。州、以官首,以下。、署等,有所,亦官首,以次,故云「亦此」。
215 物入官私而不入,不入官私而入者,坐。
【疏】曰:凡是公私,割物,入官乃入私,入私乃入官,入甲而入乙,入私而入公廨,各所不入而入,坐。
216 放散官物者,坐。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及供祠祀、宴,剩多之。物在,官;已散用者,勿徵。造剩多,物在。祀食,散用。
【疏】曰:「放散官物」,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官物充官用者。假有造屋宅及供祠祀、宴,料度剩多,各所剩,坐。若物在未用,各所剩官。若祠祀,宴食及造事,皆勿徵。
217 及入官之物,而避匿不,或巧者,所,。主司知情,同罪;不知情,四等。
【疏】曰:「」,租、、地之,及入官之物,而避匿,假作逗留,遂致及巧,欺妄官司,皆所入官物,科罪,依法陪填。主司知其避匿、巧之情而行者,各同罪。不知情者,罪四等。官坐者,亦科之。州官不,各官罪一等。州、典不,各同本司下科罪。若州遣依法,而、典在路,或至之所事有欺妄者,州罪。
218 主守之官,皆不得於所部僦租、物,者,所利坐。其在官非,一等。主司知情,各一等。
【疏】曰:凡是之物,主守皆不得於所部僦勾客。其有者,所利,坐。除人畜外,利物。「在官非,一等」,坐一等。「主司知情者,各一等」,知僦,坐上一等;若非僦,坐上二等。所利之,一非彼此俱罪,二非乞索之,既用功程而得,不合官、主。
219 有所及出,而受之官故留,不受不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司留者,亦此。若後至,主司不依次第,先先受者,笞四十。
【疏】曰:有官之物及官物出人,而受物出之官故留,不受不者,一日笞五十,〔一六〕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而受司留者,亦受官司之法,故云「亦此」。若後至,官司不依次第先受及前至,後受者,笞四十。
220 官物有印封,不所由官司,而主典擅者,杖六十。
【疏】曰:但是官物,有封印,欲者皆所由官司。其主典不官司而擅者,杖六十。
221 物,而,所市充者,杖一百。主司知情,同罪。
【疏】曰:送物者,皆出物之所,送之。若,所市充者,杖一百。主司若知物於送之所市情,人同罪。一人,亦得此罪。
222 出官物,受有者,所欠剩,坐。,重受出,及出而出新,受上物而受下物之。
【疏】曰:主官物,或受或,而有法者,量之物,出平,若重受出,即有剩;及出而出新,受上物而受下物,此即欠。欠、剩之,坐科罪。其有受重出及出新而出,受上物而受中物,得罪上文同,故云「之」。
其物未出而出者,罪亦如之。官物充官用而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不言者,坐二等。
【疏】曰:其物未出者,依令:「者,春秋二分。」未至而者,〔一七〕亦依前坐科罪。若官物充官用,有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剩,而不言者,所欠剩,坐二等。
223 官物入私,已出藏,而未付;若私物供官用,已送在官及供官人之物;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官物之例。
【疏】曰:官物,及借官人及百姓,已出藏,仍在官,而未付之;若私物借充官用及徵之,已送在官掌;或公廨物及官人月俸,供官人之物;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并,或物:如此之,但守掌在官者,〔一八〕皆官物之例。
校勘
〔一〕 即是欠二十二 「二十二」原作「三十二」,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前云一笞三十,三加一等,四笞四十,七笞五十,十杖六十,十三杖七十,十六杖八十,十九杖九十,二十二合杖一百也。
〔二〕 一年之月除多少 「月除多少」原。按:本律云「一年之月除多少,折罪」,此既述律文,故。
〔三〕 畜一死笞四十 「死」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死失,文。
〔四〕 致有瘦者 「瘦」原互倒,至正本、文化本、岱本乙改。按:本律文即作「致有瘦者」。
〔五〕 假令一群百疋 「」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六〕 即不十者 「者」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按:本律文即有「者」字。
〔七〕 其行牧之官 「其」上原衍「牧」字,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八〕 故官乘用不者 「者」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按:本律文即作「官乘用不者」。
〔九〕 十五疋者 「十」原「主」,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一0〕同上故官私牛者 「故」原,宋刑。按:本卷「故官私牛」律文即作「故官私牛者,徒一年半」。
〔一一〕主放畜而有者 「者」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一二〕有人藏出又不搜致 「出」下原衍「入」字,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按:本律文即作「有人藏出」。
〔一三〕不上加一等 「上」原「止」,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
〔一四〕若被者 「者」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宋刑。按:本疏文述律亦作「若被者」。
〔一五〕主守 「守」原作「司」,文化本改。按:本律文即作「主守」。
〔一六〕一日笞五十 「一日」原作「二日」,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改。按:本律文即作「一日笞五十」。
〔一七〕未至而者 「未」上原行「今」字,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一八〕但守掌在官者 「但」原作「而」,至正本、岱本、宋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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