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曰:同宗共姓,皆不得婚,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其有祖宗易,年代,流源析本,罕能推。至如、,文王之昭;凡、,周公之胤。初同族,後各分封,姓,以宗本,若姬姓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同字,音不殊,男女辨姓,宜仇匹,若之。又如近代以,特蒙姓,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本枝,不合共婚媾。其有姓之,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麻以上婚者,各依律科罪。
曰:同姓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妾,合得何罪?
答曰:「妾不知其姓,卜之。」取蓍,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同祖,妻妾,法不殊。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妻、妾,俱名婚。依、令,得罪。
若外姻有服而尊卑共婚姻,及娶同母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妻所生者。前夫之女者,〔一〕此。亦各以。
【疏】曰:外姻有服者,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婚姻」。「及娶同母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妻所生者」,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本法。「前夫之女者,此」,律「妻前夫之女」,亦妻所生者,故云「亦此」。各以。其外姻有服,非尊卑者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不得婚姻,者各杖一百。之。
【疏】曰:「父母姑、舅、姨姊妹」,於身服,乃是父母麻,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於父母服,亦是尊;「母之姑、堂姑」,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姨、堂外甥女」,亦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服,理不可婚:尊卑混,人失序。此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婚」以下,赦,各之。
183 袒免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妾,各二等。之。
【疏】曰:高祖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兄弟,父三兄弟,身四兄弟、三、再,麻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他人,故袒免之妻,不合相嫁娶。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麻及舅甥妻」,同姓麻之妻及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小功之,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法。若作袒免妾者,各杖八十;麻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罪二等:故云「妾各二等」。之。妾,本妻一等,此「以,妾二等」,即是娶妾者累三等。以者,依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他人,即於前夫服,者,依律止是凡;若其嫁娶,亦同凡之坐。又,妾者,元是袒免以上之妾而娶者,得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之。如前人之妾,今娶妻,亦依娶妾之罪。
184 夫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嫁之者,徒一年;期嫁者,二等。各之。女追前家,娶者不坐。
【疏】曰:人夫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大功以下,而嫁之者,合徒一年。「期嫁者」,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而嫁之者,二等,杖九十。各之。女追前家,娶者不坐。
185 娶逃亡女妻妾,知情者同罪,至死者一等。之。即夫,恩免罪者,不。
【疏】曰:女犯罪逃亡,有人娶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同科;唯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之。即逃亡女夫,又恩赦得免罪者,不合。其不知情而娶,律罪,若夫,即不。
186 之官,娶所女妾者,杖一百;若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者,一等。女家不坐。
【疏】曰:「之官」,案者,娶所部人女妾者,杖一百。娶者,亦合杖一百。,本服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之官娶,不坐。若官同情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首科之,皆以首,娶者。「其在官非者」,在所部任官而非案,而娶所部之女及娶之,各官一等。〔二〕女家,不合坐。其非,主而娶者,亦同。仍各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加二等;娶者,亦同。行求者,各二等。各之。
【疏】曰:有事之人,或妻若妾,而求官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加二等。其娶者有,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罪二等。「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官司,得罪二等。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坐。仍各之者,夫自嫁妻妾及女,枉法官人,俱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不坐。
187 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二等。各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之。
【疏】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二等,徒一年。「各之」,妻妾俱。「即夫自嫁者亦同」,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故云「之」。
188 卑幼在外,尊後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尊。者,杖一百。
【疏】曰:「卑幼」,子、、弟、等。「在外」,公私行之。因自娶妻,其尊後定婚,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尊所定。者,杖一百。「尊」,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189 妻七出及之,而出之者,徒一年半;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合。若犯疾及者,不用此律。
【疏】曰:伉之道,期同穴,一之,身不改。故妻七出及之,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六妒忌,七疾。」,「妻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及妻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夫之麻以上、若妻母及欲害夫者,赦,皆。」妻未入,亦此令。若此七出及之,出之者,徒一年半。「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一,持舅姑之;〔三〕二,娶後;三,有所受所。〔四〕而出之者,杖一百。追合。「若犯疾及者,不用此律」,疾及,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曰:妻子者,出。未知年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子,立庶以。」即是四十九以下子,未合出之。
190 犯者之,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而和者,不坐。
【疏】曰:夫妻合,。而不,合得一年徒罪。者,既「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者;若不,即以造意首,者。皆官司判者,方得此坐,若未官司,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彼此情不相得,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曰:人夫,自之道,兄弟,送迎尚不。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背夫擅行,有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敬,亦久,帷薄之,能忿,相嗔去,不同此罪。
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期等主婚,若科?
答曰:下:「嫁娶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坐主婚。若期尊主婚者,主婚首,男女。」父母知女擅去,理以方。不送夫家,法改嫁,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主婚,自依首之法。
191 奴娶良人女妻者,徒一年半;女家,一等。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婢者,流三千里。
【疏】曰:人各有耦,色同。良既殊,何宜配合。奴娶良人女妻者,徒一年半;女家一等,合徒一年。仍之。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婢者,流三千里。若有奴娶客女妻者,律文,即比例科,名例律:「部曲者,客女同。」律:「部曲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部曲,凡人一等,奴婢又一等。即部曲、奴婢相者,各依部曲良人相法。」注云:「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正文者,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令:「不知情者,良;知情者,。」
即妄以奴婢良人,而良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正之。
【疏】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良人夫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正之」,「正之」者,赦,仍改正之。若娉多,罪重於徒二年者,依「欺」,科。
192 不得良人婚,者,杖一百。官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女者,加二等。
【疏】曰:配司,不良人同,止可色相娶,不合良人婚。律婚,杖一百。「官娶良人女者,亦如之」,官亦司,不州,亦色婚嫁,不得娶良人,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私嫁女良人,律正文,依首例。
即奴婢私嫁女良人妻妾者,;知情娶者,同罪。各正之。
【疏】曰:奴婢既同,即合由主分,其女私嫁人,婢,罪,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知情娶者,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良人婚」以下,得罪仍各而改正。其工、、、官,依令「色婚」,若色相娶者,律罪名,「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作婚姻者,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正文者,依律「各良人」。如、官婚,同良人共官等婚之法,仍各正之。
193 律婚,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娶者,又加一等。被者,止依未成法。
【疏】曰:依律不婚,其有故之者,是名「律婚」。假如良人婚,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徒一年。「娶者,又加一等」,以威若力而娶之,合徒一年半。「被者,止依未成法」,下「未成者各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十之。
即婚,已娉,期要未至而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者,各杖一百。
【疏】曰:「即婚」,依律合婚者。已娉,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娶;及期要已至吉日,而女家故不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
194 律婚,「之」、「正之」者,赦,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不追;女家妄冒者,追。
【疏】曰:「律婚」,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者。「之」,上「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之」。又,「正之」者,上「奴婢私嫁女良人,仍正之」。大赦,「之」者,之,「正之」者,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良人婚已定,之官娶所女未成,赦之後,亦合、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已,合、正,其不追。若女家妄冒,、正者,追物,男家。凡「之」、「正之」者,赦後皆合、正。名例律云:「赦,改正,簿而不改正,各如本犯律。」之,即是赦後,仍不者,律罪,「不得重」,合杖八十。若判不,自法。
195 嫁娶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坐主婚。本以者,各本法,至死者一等。
【疏】曰:「嫁娶律」,於此篇不婚,祖父母、父母主婚者,〔五〕奉尊者教命,故坐主婚,嫁娶者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子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不坐。
注:本以者,各本法,至死者一等。
【疏】曰:「本以者」,上、「麻以上以」。假令父其子娶子之母,依律:「母者,流二千里;者,。」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本法」。至死一等者,若娶母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合死,今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尊主婚者,主婚首,男女。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首,男女;事由男女,男女首,主婚。
【疏】曰:期尊,次於父母,故主婚首,男女。「主婚者」,,期卑幼及大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首:事由主婚,主婚首,男女;事由男女,男女首,主婚。以首科之,「以」者,男女各法,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坐。
【疏】曰:「男女被逼」,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是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坐,男女勿。
未成者,各已成五等。媒人,各首罪二等。
【疏】曰:「未成者」,律婚,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已成五等。假有同姓婚,合徒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五等。其媒人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首罪二等」。各重,依律之。略同姓例,皆此。凡律婚,「」者,皆加本罪二等;「以」有者,止加一等。媒人,各罪一等。
校勘
〔一〕 前夫之女者 「者」原,文化本。按:本疏文引律注即作「前夫之女者此」。
〔二〕 各官一等 「」原,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
〔三〕 一持舅姑之 「一」原倒,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乙正。
〔四〕 有所受所 至正本、岱本、宋刑作「有所取所」。
〔五〕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 「者」原「嫁」,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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